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控方反對永久終止聆訊 指若違法後據保密權不可檢控非公平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控方反對永久終止聆訊 指若違法後據保密權不可檢控非公平

分享: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 2017 年遭揭發混凝土壓力測試疑造假,涉案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19 名時任實驗室職員,串謀欺詐等罪罪成判囚。廉署在 2021 年再起訴兩名時任公司董事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涉在測試中造假,詐騙約 200 萬元。

案件周三(8日)繼續處理辯方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辯方透露,「嘉科」曾聘專家來港調查,又從內部及外部獲取法律意見,最終決定不向政府披露;又指被告為僱員,而涉事知情者中僅他被指試圖隱瞞而被控,但因「嘉科」不願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將導致被告難以抗辯。

控方反對指,若有人違法後稱曾與朋友談論,而因對方獲律師意見而擁有保密權,以致他不可被檢控,並非永久終止聆訊下所指的公平。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本周五作裁決。

辯方披露嘉科得悉造假後
聘海外專家調查

案件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續審,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單偉琛。

代表首被告梁永強的資深大狀陳政龍陳詞時,進一步披露「嘉科」如何應對混凝土壓力測試涉造假,指在 2016 年 7 月得悉涉造假後,展開內部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其中管理層委託專家 Jonathan Emery 從澳洲赴港跟進。

陳續指,Emery 調查及訪問多名職員後,撰寫至少 3 份報告,而文件註明由 Emery 及「嘉科」法律團隊監督下製作,亦標註是「內部機密文件」(internal report noted as being strictly confidential)。

陳續指,同年 9 月,「嘉科」內部法律團隊完成報告,提出法律建議。同年 11 月,「嘉科」接獲由外聘法律團隊草擬的法律建議報告。惟受限於「嘉科」不願解除法律專業保密權(下稱 LPP),內容未能奉告。

翻查資料,廉政公署 2017 年 5 月公布,已拘捕「嘉科」兩名高層人員及 19 名職員,揭發懷疑造假事件。政府同月表示,土拓署於 2016 年年中 ,檢查混凝土磚測試報告時發現不尋常跡象,經內部調查後,決定將個案轉介廉署。

辯方質疑涉事知情者
僅梁一人被控

陳政龍又指,「嘉科」的內部調查知情者,牽涉多名專業人士,包括 Emery 牽頭的專責調查小組,以及內部和外聘的法律團隊,可以推論他們對造假一事知情,並曾討論應對方案,包括是否披露事件,惟除了梁永強,無一人因試圖為「嘉科」隱瞞真相而被檢控涉不誠實罪行。

陳續指,本案情況罕有,有別於其他案件,梁永強不能主動解除 LPP,引用相關討論內容作抗辯,故此未能達致公平審訊。

辯方指梁為僱員
或受律師意見影響判斷

陳引述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例,如澳洲的「Carter 案」及英國的「Ex-parte B」案,指申請基礎是案件不能獲得公平審訊,同時沒可行措施能補救。

陳解釋,在本案中,梁永強受僱於「嘉科」,「嘉科」委聘法律團隊徵法律意見,但「嘉科」不願解除 LPP 限制,將出現證據上的缺失,有違公平審訊。而他當時身為僱員,已配合內部調查,向公司告知所知的事。

陳另質疑,就算有法律義務披露造假,被告是否知道公司須遵此義務;而若披露,又要披露至何等程度?陳認為這些或屬法律專業範疇,被告當時或受律師意見影響判斷,惟受制於 LPP,他將不能透露當時律師的意見。

控方:若違法後據 LPP 不可檢控
並非終止聆訊下的公平

控方則陳詞指,永久終止聆訊與否,關鍵在於是否「不可能」有公平審訊,而公平審訊是雙向的,反問若有人做違法行為後,稱曾與朋友談論,而對方曾獲法律意見,便倒過來稱因朋友不願解除 LPP,亦不可檢控自己,豈是永久終止聆訊下所指的公平?

控方又指,律師意見或對梁有影響,但認為梁已是成熟、具獨立思考能力的成人,又是行內打滾多年的專業人士,若涉違法之事,肯定不會老板叫他做甚麼便做甚麼,故必是自己經思考後才下決定。

控方續指,梁對涉案公司有控制權,理應深知安全重要、專業為先,他卻在明知測試經人為動手腳下,選擇跟從公司指示。

兩董事被控欺詐土拓署

兩名被告分別為嘉科時任營運董事梁永強(64 歲,工程師),及嘉科時任部門董事 Leslie Harry Swann (70 歲,工程師),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期間,故意隱瞞嘉科職員曾使用已經測試或高強度的混凝土磚或金屬校準柱,以代替混凝土原始樣本磚作為測試,意圖詐騙而誘使土拓署向嘉科發放 1,971,514.96 港元款項,導致嘉科獲得利益及土拓署蒙受不利。

翻查資料,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在 2017 年爆出混凝土壓力測試造假醜聞,政府最終須額外斥資 5,800 萬元補救。廉署於同年起訴土拓署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9 名前實驗室職員,其中 18 人被控串謀詐騙,1 人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當中 7 人認罪,另 12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至 32 個月不等。

DCCC1065/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