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噴清潔劑襲親建制示威者罪成 判囚 6 月 2 周 劉家衡前助理提上訴遭駁回

噴清潔劑襲親建制示威者罪成 判囚 6 月 2 周 劉家衡前助理提上訴遭駁回

分享:

前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 2020 年初在辦事處門外,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有親建制示威者上門示威。劉家衡前助理被指向示威者噴清潔劑,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

男助理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黎婉姫周五(9 日)頒下判詞,駁回所有申請。她認為上訴人受過高等教育,亦是區議員辦事處的職員,更應理解奉公守法的重要性,「不應主動對手無寸鐵的市民,作出襲擊行為」。她又指案情嚴重,刑期並非過重。
上訴方:噴射消毒劑或出於抗疫
判詞:行為蓄意針對證人

就定罪上訴,上訴方指,原審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李譯喬所噴的是「清潔劑」(藍威寶)。法官黎婉姫在判詞指,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即李當時手持的容器形狀,與「藍威寶樽」相似,容器內的液體是藍色。

她續指,不論該液體是清潔劑,還是酒精的稀釋液,「關鍵是它可以對身體造成刺激」,足以支持控罪的相關元素。

上訴方又指,原審錯誤地排除李出於抗疫理由噴射消毒劑。法官認為,李第一次噴射已噴到事主,惟他沒有停手,一而再、再而三向對方頭部噴射液體,又指片段可見李噴射時高舉噴壺,但噴嘴向下、朝着事主頭部方向,「其行為明顯是蓄意針對證人」,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案情嚴重 有明顯加刑因素
上訴人應更理解奉公守法重要性

至於刑期上訴,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與本案有關的背景和情節,認為刑期過重。法官指,本案案情嚴重,有明顯的加刑因素,包括李無故向事主施襲,刺激群眾情緒而引起更大衝突的風險;李噴中事主後沒停手,還變本加厲;事主沒有作出挑釁行為。

她續指,李既是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亦是區議員辦事處的職員,更應理解奉公守法的重要性,「不應主動對手無寸鐵的市民,作出襲擊行為」。

法官認為,原審以 7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又指原審已充分考慮李的良好背景,而酌情扣減 2 星期刑期,因此判刑是適當。

「摵時潘」缺席應訊 法庭已發拘捕令

案件原有兩名被告潘書韻(27 歲,女商人)及李譯喬(32 歲,辦公室助理),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們 2020 年 3 月 9 日,在長沙灣名人商業中心 605 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及何華;李另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同日同地襲擊男子關新偉。

潘自 2021 年 7 月起缺席應訊,並在開審前離港,法庭發出拘捕令。李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罪成,判囚 6 個月 2 星期。

判詞全文(司法機構連結)

HCMA605/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