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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稱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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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 2021 年 3 月,涉在其擁有的派對房間內,與另外 7 名朋友聚餐及打麻雀,被警方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F 章起訴。他否認控罪後被定罪,早前在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上訴,稱自己沒有獲得公平審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周二 (11 月 1 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判詞指,認同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尤其是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不給予上訴人求情機會,並將上訴人還押 5 個星期索取背景報告的處理方法,稱不理解為何原審裁判官需要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又質疑「即使有此需要,為何需押後 5 個星期之久?」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杜浩成現時並不在人員名單之內。

上訴人余俊穎一方早前指,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法律代表,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審訊期間「咄咄逼人」,無向他解釋法律事項、盤問控方證人及求情的機會等。法官在判詞表示,雖然男子確實是干犯了控罪,但基於他未有獲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認同原審裁判官「咄咄逼人」
不應爭拗法律詮釋

法官同意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審訊時,的確令人覺得他對上訴人「咄咄逼人」,認為原審裁判不需要、亦不應與上訴人就「關閉」的法律詮釋爭拗;而即使原審裁判官不認同上訴人對「關閉」一詞的見解,只需要向上訴人查詢他的爭拗範圍,然後開始聽取證供和證據便可。

原審裁判官無解釋法律程序
單就「關閉處所」看法指被告不誠實

法官稱,上訴人對案情事實沒有爭議時,原審裁判官提出以第 65C 條形式,將案情呈堂為證據,藉以節省時間是可理解及無可厚非的,但認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原審裁判官應向上訴人解釋第 65C 條的後果,並查詢其是否需要控方證人作證。法官指,原審裁判官看來是單單因為上訴人就「關閉」的看法,便指他是不誠實、不可靠證人,但沒有明確指出不信納上訴人哪一方面的證供。

判詞指上訴人確實犯罪
惟未獲公平審訊裁上訴得直    

但法官亦表示,指稱曾獲警員告知私人聚會是「允許」才犯案,並不構成合理辯解,認為上訴人當時是干犯了第 599F 章的控罪,又指警員不可能、亦不可以給予上訴人「法律意見」。

法官指,上訴人誤信警員的見解會是求情理由,尤其是一般人 (包括上訴人) 對有關法例如何詮釋有困難,他可因此減輕罪責,不過原審裁判官沒有給予上訴人任何求情陳詞機會,便將他還押 5 個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做法是不公平的,因此基於上訴人未有獲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法官另特別在附記中表示,留意到原審裁判官在裁判時,指上訴人無刑事紀錄,顯示他無「犯罪意圖」,但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因無定罪紀錄只顯示被告人的犯罪傾向性低,而非無犯罪意圖。

上訴人被還押 10 日後獲保釋候判
終判囚 4 周、緩刑一年

根據早前上訴聆訊,上訴人余俊穎被控作為表列處所的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 599F 章公告指示關閉該處所。控方案情指,警方於 2021 年 3 月 5 日晚上 11 時許,巡查位於觀塘偉業街 169 號 11 樓期間聽到涉事房間內有笑聲,發現有 8 人在打麻雀,其後拘捕上訴人。警方又發現該派對房間的 Instagram 頁面,有宣傳出租作派對房間及營業時間等資料。

原審罪成後,上訴人被還押 10 日,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等候判刑。原審最終判處他 4 星期監禁,緩刑一年。上訴方指出,上訴人原審時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抗辯,他爭議政府公告內要求表列處所「關閉」一詞的定義,指曾有警員到派對房間時,向他表示如果是朋友聚會是允許的,因此認為只要不是在經營業務,是可以與朋友在單位內聚餐。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審訊期間「咄咄逼人」,杜浩成當時將控方案情逐句跟上訴人確認,被告人一概同意有關事實後,杜浩成稱以「65C」採納該案情為證據,最後更語帶激動稱「你只係需要一個法律嘅裁決,就係咁簡單」,從沒向上訴人解釋「65C」是甚麼,更稱毋須傳召控方證人、控方已舉證完畢。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杜浩成現時並不在人員名單之內。

HCMA5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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