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第二宗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指理據不涉公法 另批撰入稟狀大狀內容冗長

大坑西邨居民第二宗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指理據不涉公法 另批撰入稟狀大狀內容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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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拆重建的石硤尾大坑西邨,有居民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指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審查回遷資格、沒妥善安置、要求聲明放棄追訴權等做法,屬不公義、不合理及越權,而城規會早年把安置條款列為指引性質屬錯誤。

高等法院高浩文早前駁回許可申請,周五(28 日)頒下判詞,指居民的申請理據不涉公法,亦與尋求的濟助沒關聯。判詞又多次批評撰寫入稟狀的大狀,指其內容冗長、令人費解,浪費申請人金錢及法庭時間,直至原告更換大狀情況才改善。官指對申請人而言,可說是個「不幸的開端」,惟撇開這一點,本案仍未能滿足申請門檻。

大坑西邨
大坑西邨(資料相片)
官斥入稟狀內容糟糕 讚接手大狀務實

本案申請人為大坑西邨居民馬媚媚,原由大律師張曉惠代為入稟,至庭上改由大律師黎媛姿代表。答辯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羅鈞培代表;另一答辯人「城市規劃委員會」由高級政府律師戚偉安、政府律師孔雪珩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高浩文審理,他於本周二聆訊後即日駁回申請,至周五頒下判詞。

判詞首句指,申請人擬挑戰兩答辯人就大坑西邨落下的決定;但針對城規會的挑戰是「完全無望」(utterly hopeless),而針對「平屋」的挑戰「可能比此更糟」(probably even worse)。

判詞指,申請方的入稟文件內容糟糕,但與庭上代表居民的大狀黎媛姿無關,更讚稱她在聆訊前夕「空降」(parachuted)接手,仍能準確、務實準備書面和庭上陳詞。

判詞解釋,法官於 2025 年 4 月,駁回大坑西邨居民首次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判詞提到,「平屋」的決定不能循司法覆核修改。本案申請人馬媚媚,則在今年 8 月另提司法覆核申請,惟聆訊數度因原先的大狀有困難而押後,最終在今年 11 月 19 日、原定聆訊的 3 日之前,改由另一大狀黎媛姿頂上,法官因而將聆訊押後約一星期。

判詞:理據未能滿足申請許可門檻

判詞批評原先的入稟狀,內容冗長(prolix)、不一致、令人費解,文件上提到擬挑戰的事項,與其擬尋求的濟助並不相符,內容與實際挑戰的事宜也沒有關聯。官直言,司法覆核理據應要簡明,否則會浪費申請人金錢及法庭時間處理,情況直至大狀黎媛姿接手才改善。

判詞提到,入稟狀起初擬挑戰城規會 2016 年的決定,其後改為挑戰 2021 年的決定。黎媛姿接手後,則修正為挑戰(1)平屋於 2021 年 10 月向城規會作出的許可申請;及(2)城規會轄下「都會計劃小組委員會」於 2021 年 12 月批准上述申請的決定。挑戰的理據包括,申請方認為平屋撤銷居民回遷資格越權、違反公共政策等。

判詞指,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不高,一般用於篩走沒有價值、無聊、或沒合理可供爭辯之處的申請。惟本案的申請理據中,近乎沒一項是指城規會或「平屋」涉違公法。

官重申,問題或源於起草入稟狀時極為草率,對申請人而言,可說是「不幸的開端」,但即使撇開這一點,官認為本案的理據,仍未能滿足申請門檻。

官駁回申請下令支付訟費

就申請方針對平屋的挑戰,官引述自己在首宗居民司法覆核案的判決,指已裁定平屋有權要求居民就重建、安置簽文件,而政府沒權控制屬私人公司的平屋。至於申請方不滿平屋撤銷其回遷資格,則與入稟狀稱,擬挑戰平屋 2021 年尋求城規會批准申請的決定無關。

就申請方針對城規會的挑戰,判詞指不涉公法這一點,「對是次申請是致命的」,而城規會也沒法定權力干預平屋的安置安排。

官又指,是次司法覆核在平屋向城規會作有關申請 4 年後才提出,屬嚴重逾時,但申請方未能給予合理解釋,同時大坑西邨正在重建,若准延期並不符廣泛公眾利益。官最終駁回申請方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

首宗覆核案居民敗訴 兒子稱或不再上訴

至於居民提出首宗的司法覆核案,法官高浩文 2025 年 4 月判居民梁亞端敗訴,她另被平屋民事控告與達成和解。高浩文在判詞指,「平屋」不是由政府成立,它類似是以非牟利方式管理物業的私人物業擁有人,而官員的發言亦顯示政府希望與大坑西邨重建「保持距離」,最終裁定平屋的決定不能由司法覆核補救,因此駁回住戶的申請(見報道)。

梁亞端早前提出上訴(見報道),惟其兒子 Jacky 周二(25 日)回覆《法庭線》指,就司法覆核案「可能唔會再上訴了」,稱因現時沒律師代表,又提到母親身心面對「好大嘅負擔同壓力,佢已經唔係好願意再鬥爭落去,所以我哋都會按他(她)意願做」。

平屋民事案勝訴 數居民和解

逾 60 名居民在 2023 至 2024 年,被「平屋」入稟區院循民事控告,展開收樓訴訟程序。13 人和解不果,繼續訴訟,合併成共兩案審訊,皆由區院法官陳錦泉審理。

第一案是與「光民村」相關的合併案,原有 7 名居民,其後黃桂榮在開審前、馮德樂在審訊中途達成和解,餘下 5 人在 2025 年 10 月被判敗訴。(見報道)第二案則涉 6 名居民,4 人已在開審前達成和解,餘下兩人亦在審訊中途先後達成和解。(見報道

HCAL17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