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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奏《願榮光》獲裁無牌演奏罪不成立 六旬翁原另被控大圍演奏 控方改控無牌籌款

東涌奏《願榮光》獲裁無牌演奏罪不成立 六旬翁原另被控大圍演奏 控方改控無牌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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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票控在東涌無牌二胡演奏《願榮光》、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近日再被票控 2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指他在 2022 年 6 至 8 月期間,兩度在港鐵大圍站外無牌二胡奏樂,案件周一(3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至「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控方擬申請把本案,及另外 2 宗案發地點不同的同類案件合併審訊,獲批准押後至 11 月 3 日處理。

控方指,3 宗案分別為本案、旺角東站外奏二胡案,及一宗發生於中區的案件。
被告聞改控罪後稱沒籌款
官:待控方舉證

被告李解新在庭上聞悉修改控罪後,以普通話批評控方,「我很遺憾…上次法官都說了,你在浪費政府、大家的資源,你這樣是甚麼意思?甚麼籌款?我都沒籌款!請你拿出證據來!」法官即表示,會先批准修改控罪,屆時待控方舉證。

李解新亦在庭外表示,自己尚未收到中區案件的傳票。

原被控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告李解新(68歲,報稱退休人士)原被票控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指他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同年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36 分至 50 分期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港鐵大圍站出口外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經控方修訂控罪後,改為控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 條,指李解新分別在同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27 分,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STS8743/2022、STS1029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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