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長涉於 2019 年,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二(18 日)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法官在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先分析否定辯方案情,再分析控方證據,予人「先入為主」之感,又質疑原審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明知會所有閉路電視,仍冒著失去長俸和薪金的風險犯案,存在「箇中不可能之處」,卻以牽強的理由否定上訴人供詞。
法官亦認為,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應會長要求,協助分派書券,並且拿了她以為可以取走作紀念品的 USB,原審分析證供時出錯,定罪並不穩妥。
上訴人陳惠嫻(現 48 歲)被控 3 項盜竊罪,裁判官陳炳宙經審訊後判她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但批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方由律師黃偉能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許顯祖、檢控官吳彬倫代表。
判詞:原審分析控方案情前
先考慮辯方案情、違一般做法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在未分析控方案情前,先行考慮辯方案情及證人供詞,偏離一般做法,並在已拒絕辯方案情後,才評估控方證人的證供,「此舉除了給人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外,也難免令人認為有先入為主的感覺,對上訴人不公平」。
雖然原審曾表明,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但他未能提出任何良好原因,要偏離一般先考慮控方證人的處理手法,反而代表他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未有真正考慮及跟從相關指引行事。
判詞:原審未充分考慮
上訴人不可能冒險犯案
上訴另一理據,是原審錯誤地否定案件存在不可能性,即上訴人知道會所有安裝閉路電視,而犯案後會失去長俸及薪金,但仍作出盜竊行為。
郭啟安同意原審在評估證據時,沒有適當和充分考慮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而任何一名合理的人士,是不可能相信身為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被告,可以在閉路電視的監察下擅取他人物品而能夠瞞天過海,「在一般情況下,上訴人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完全沒有把握,和必然被揭發捉拿的偷竊行為」。
惟原審僅簡單以上訴人事發時已離職 4 個月,可能忘記了閉路電視的存在,便否定上述的不可能性。法官認為,上訴人在錄影會面時,已指自己沒忘記有閉路電視,而她在會所工作多年,亦不可能這麼快完全忘記有閉路電視。她作為資深警務人員,更會格外小心,留意周圍環境,避免犯案過程被攝錄下來,留下罪證。
官續指,原審在本案沒有恰當處理此不可能性,並沒有給予適當的考量,他以上訴人已離職故忘記閉路電視的存在,「理由未免太過牽強」,明顯是他在裁決中「一塊重要缺失」。
判詞:不能排除誤以為 USB 可拿走
法官重新審視案中證供,認為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在會長要求下,才協助他將一些書券派給小朋友,也不能排除她拿走 USB,是認為那些是可以拿走的紀念品,加上裁判官在拒絕接納辯方案情時的處理手法有問題,不曾充分考慮、分析證供,定罪不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刑罰。
女警長被控 3 罪
現時停薪留職
上訴人陳惠嫻(現 48 歲)現時停薪留職。陳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20 張 10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 張 5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及羅姓男子的財產。
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又指身為警員應是榜樣,但她卻偷取學生財物,斥其「知法犯法」和「有辱警隊」,裁定她 3 罪罪成。
HCMA3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