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的死亡人數增加 7 人,累計升至 168 人,包括 58 男、110 女,年齡介乎 6 個月至 98 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四(15 日)指已辨認所有遺體、遺骸,並已澄清所有失聯、失蹤個案,此遇難人數為「最終數字」。
至於遇難者名單,鄧稱現階段尊重許多遺屬意願而暫不會披露,若死因裁判官日後決定召開死因研訊,屆時會在研訊中透露死者的資料,稱做法與以往一致。政府周三亦在立法會提出多項措施,加強監管消防安全及樓宇維修。

鄧炳強:168 人遇難屬「最終數字」
暫不披露名單
鄧炳強周四(15 日)傍晚會見傳媒,指經過科學鑑證、法證檢驗牙齒和 DNA 後,證實現時遇難者總數為 168 人,已通知他們的家人、確認身分。鄧續指,168 人中,包括一名殉職消防員,2 名裝修工人,5 名地盤工人,另有 10 名外籍傭工。
鄧稱已辨認所有遺體、遺骸,並已澄清所有失聯、失蹤個案,「咁所以呢個數字呢,168 個遇難人士,係最終嘅數字。」
至於遇難者名單,鄧炳強指警方正就死因作調查,完成後會向死因裁判官遞交報告,如死因裁判官決定召開死因研訊,屆時死者資料會於研訊中披露,而「喺目前階段,我哋為咗尊重好多遇難人士屋企人嘅意願,我哋並唔會通報所有遇難人士嘅名單,呢個同我哋以往一啲嘅做法,亦都係一樣嘅」。
據警方另外公布,168 名遇難者包括 58 男、110 女,年齡介乎 6 個月至 98 歲,當中 164 人的遺體或遺骸是在宏福苑現場尋獲。
鄧:望訓練住客巡查
修例若停消防設備需申報
鄧炳強又指,他周三在立法會提及了消防、救災方面的新措施。他說,消防等人員已努力巡查,希望發現消防隱患,「但我哋總不能日日企喺度。有啲報章都講咗喇,我哋走咗之後,啲門又係繼續攝返」,故認為住客可予協助,未來計劃訓練住客,讓他們有防火意識,「等佢哋自己係大樓就返巡查」,如發現問題可通知管理公司、消防處等,使處方執法更有效率。
鄧亦希望火警鐘由每年檢查一次,改為每半年檢查一次的意見可獲採納,以及在做「大維修」前,要先做好消防設施,特別要巡查建築物料或材料有否阻塞通道。
鄧指,除了以上行政措施,亦望在立法方式入手,把一些容易證明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通道、走火門上鎖,改以即時票控形式處理。而註冊承辦商提供虛假資料,現時最高罰 5 萬元,望大幅提高罰則,包括處以監禁。另外,若要暫停使用消防設備,亦需事前向消防處申報。
鄧在周三立法會上亦表示,警方至今已就火警拘捕 22 人,其中 16 人涉「誤殺」,其餘 6 人涉「欺詐」;另就涉嫌利用火災乘機詐騙的案件拘捕 8 人,亦正調查涉行使虛假棚網證明書的案件。廉政公署則以貪污相關罪名拘捕 14 人。
政府周三向立法會提多項建議
新一屆立法會周三(14 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表示因應大火而成立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在召開 7 次會議後,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及措施:
- (1)修改法例,強化消防處的規管權力,加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須由消防處批准的新要求,由「事後知會」改為「事前把關」,亦即日後如因工程而需暫時關掉一些消防裝置,須事先獲消防處批准才可進行;
- (2)現時消防相關法例主要針對業主和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並未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任何法定責任,故建議在消防相關法例上,引入物管公司在大廈消防措施的法定責任,同時建議透過修例把一些行政措施提升為法例要求;
- (3)就一些消防相關罪行(例如針對未有為處所內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年檢、阻塞或鎖上逃生途徑,以及未有在消防裝置失效期間按時提供額外的消防措施等)引入定額罰款制度;
- (4)大幅提高註冊承辦商簽發虛假或誤導性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罰則,包括增加罰款,以及可處監禁。
至於樓宇維修監管及執行上,亦建議推行以下改革:
- (1)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例如加強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監管機制;加強抽查和檢視罪行條文;加強規管建造方法及程序;檢視註冊檢驗人員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等;
- (2)檢視建築物料的監管及檢測機制。發展局正就不同的建築物料,按風險為本原則檢視目前的監管要求並按需要加強;
- (3)就需要搭棚進行大型維修的樓宇訂立安全距離,並將要求納入法例內。為執行距離標準,屋宇署須設立機制協調各樓宇外牆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工期。
陳國基續指,在工地安全上,政府會盡快修例嚴禁在建築地盤內吸煙,亦會修訂俗稱「踢腳板」的棚架裝置訂定物料要求,以減低火警風險。
就「圍標」問題,陳指政府會加強巿建局的角色和功能。具體建議包括加強「招標妥」功能,為參與的顧問及承建商制定嚴格的「預審名單」;由市建局因應維修項目的範疇,為業主進行招標、評標,只有「預審名單」內的顧問及承建商才可參與競投;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大廈必須參加「招標妥」平台,市建局會為業主進行招標、評標,亦會決定中標的顧問和承建商;若參加「招標妥」平台的個別個案不涉及申領政府維修資助,市建局為業主進行招標和評標後,向業主建議應揀選「預審名單」中的哪位顧問和承建商等。
陳續指,考慮到有顧問和承建商往往建議增加必要工程以外的項目,令維修成本大增,政府會研究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如何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於議決該類額外工程或開支項目時,必須根據增加金額的不同級別,即越大金額的額外項目,必須取得越大指定比率的業主親自出席及投票同意,才可進行通過相關項目決議。另將針對代理投票引入措施完善委任代表文書的制度,以確保代理票確實為業主所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