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 李家超:法官陸啟康任獨立委員會主席 可就特定議題賦予法定調查權

宏福苑五級火|李家超:法官陸啟康任獨立委員會主席 可就特定議題賦予法定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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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五級火災後第 16 天,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五(12 日)公布,委任原訟庭法官陸啟康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另委任行政會議成員陳健波、即將卸任的港鐵董事局主席歐陽伯權任委員。委員會需於 9 個月內交報告,職權範圍包括調查起火成因、消防設備監管問題、維修的安全標準、是否涉及貪污圍標、現行法例規管和罰則等。

李家超指,會賦予委員會「備用權力」,若委員會在審視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獲賦予法定權力,可向特首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後,可按第 86 章《調查委員會條例》讓委員會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就特定議題行使法定權力。他形容,有關做法是「先驅性」、「創新性」,讓委員會簡化程序更靈活運作,但在有需要時亦可行使法定權力,「可以預告所有人,任何人嘗試不配合不合作,不能,我哋就會行使法定權力」。

法官陸啟康表示,認同特首提出的方法是兩者兼容,令委員會能有效率、有足夠權力審視問題,重申委員會將以「公開、透明、徹底」方式竭盡所能履行職責。

法官陸啟康獲委任為獨立委員會主席後,下午會見傳媒。(《法庭線》記者攝)
職權範圍包括部門責任、是否涉貪污圍標

李家超上周二(2 日)表示,將會成立由一名法官主持的「獨立委員會」,審視宏福苑五級火的起火及迅速蔓延原因,事隔 10 日再公布委員會人選及運作詳情。

李家超宣布,委任原訟庭法官陸啟康擔任委員會主席,另委任兩名委員會成員,分別為行會成員、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及港鐵董事局主席歐陽伯權,並要求委員會在 9 個月內提交報告。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一、就起火及火勢迅速蔓延,火災所造成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審視成因,及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大廈配置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及有效運作的監督及責任問題;樓宇維修的安全要求、施工標準,監督和日常維護制度是否足夠;維修用料清單,現行安全標準是否全面,驗證和檢測制度是否有效;各環節的監察機構和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人員、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承建商等的角色及責任問題;

二、針對大型樓宇維修,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問題;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三、就上述事項檢視現行法例規管和懲罰是否足夠;

四、就上述三項事項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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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連日滅火搜救,一名消防員不幸殉職。(AP Photo/Chan Long Hei)
李:可按要求賦予法定調查權

外界關注獨立委員會沒法定權力會否影響調查成效。李家超表示,會向委員會賦予「備用權力」,若委員會在審視過程中認為有需要法定權力,可向特首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後,可就特定議題按照第 86 章《調查委員會條例》,令委員會「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就指定事項行使法定權力」。

李家超又指,委員會可設立專家小組,邀請專家提供意見,並會設立秘書處及法律團隊協助工作。另外,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帶領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會運用各部門的調查權力「全力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強調政府會由以往「被動」按委員會要求提交資料,改為「主動」提供有用資料供委員會參考。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可以發表中期報告,所有結果均會全面公開,涉及司法程序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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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Nasha Chan 攝)
李:做法容許委員會簡化程序

有記者問到,為何不直接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若委員會審視期間才提出要求,會否令程序更複雜。李家超回應指,是次採取「先驅性」、「創新性」方式成立委員會,是考慮到火災涉及大量複雜的利益和議題,委員會須於 9 個月內完成複雜且廣泛的調查,時間緊張,因此賦予委員會「最大嘅自主能力,可以主導審視程序點做、盡快去做」,同時容許委員會簡化程序,「如果用法定嘅獨立調查委員會嘅程序去做,咁好多程序就簡化唔嚟」。

李家超重申,做法可讓委員會靈活運作,在有需要時才行使法定權力,兩者相輔相成,「可以預告所有人,任何人嘗試不配合、不合作,不能,我哋就會行使法定權力,讓委員會會成為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咁樣嘅好處係既靈活、既簡化程序,又喺有需要嘅時候,先去行使法定權力,去攞我哋需要嘅資料同事實」。

李:不論是否官員、職位高低均會追責

至於調查會否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李家超強調委員會獨立運作,最終若有人需要負責,不論是甚麼機構、職位、是否政府官員,「係基層定係高層,如果要負責,就要負責,好清晰嘅,呢個問題唔需要再問,因為已經多次講咗,呢個係我好明確嘅立場,亦都係我哋嘅決心」,必然會按事實追究責任,亦不會排除任何追責的方式。

陸:將公開、透明、徹底審視

法官陸啟康下午會見傳媒,指感謝行政長官的信任,欣悉政府會提供全面支援,包括委員會秘書處,將設有法律團隊及公共傳訊人員,協助委員會進行公開研訊,以及在法律研究及對外公布的事宜上獲充分支援。他亦預料將邀請不同專家,包括建築工程、物業管理及消防安全的專家,為委員會提供意見。

陸指出,因應今次火災需審視的範圍廣闊、複雜,政府以「創新」的方式成立委員會,並賦予法定權力的做法,他認為是兩者兼容,令委員會能有效率、有足夠權力、足夠空間審視問題,盡快交代結果,並重申委員會將以「公開、透明、徹底」方式竭盡所能履行職責,呼籲相關持分者積極配合委員會工作。

陸又指,為確保調查公正進行,在委員會調查完成之前,他不便回答傳媒提問,而他同時是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亦不會出席選管會主席需會見傳媒的場合,但不會辭任有關職務。

陸啟康 1995 年起任常任裁判官

法官陸啟康 1965 年在香港出生,1987 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1988 年在香港大學獲法學專業證書,並在同年於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1989 年在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陸在 1990 年至 1995 年間私人執業,1995 年起先後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陸擔任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期間,曾審理華納兄弟入稟控《哈利波特》主題餐廳侵權、梅啟明指電影《梅艷芳》侵權等案件。他自 2022 年起擔任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過往亦曾服務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醫院管理局公眾投訴委員會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