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女子涉於 2017 年在機場販運 4.7 公斤毒品,原審及重審均被陪審團定罪,判囚 25 年。她質疑控方在重審結案陳詞時,指她選擇不作供,致控方沒機會測試其可信性,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規定。終審法院 5 位法官周五(16 日)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惟上訴人須繼續還押待案件重審。
判詞指,緘默權在香港刑事制度「至關重要」,以體現無罪推定原則。控方「利用上訴人行使緘默權來削弱辯方的論點,加強控方的論點」,基本上是暗示上訴人策略性不作供,避免接受控方盤問,變相是轉嫁舉證責任。加上原審法官未有阻止控方的不當陳詞,之後亦沒向陪審員糾正,對上訴人造成重大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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