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周二(12 日)晚舉行首場網上簡介會,就有業主透過紙本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指正就如何核實簽名尋求法律意見。(見報道)
事隔一日,合安在網站發布以「給業主的信」為題的通告,指如按規定在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即周三發出開會通知書,以宏福苑特殊情況而言,在法定時限內未必足以讓合安核實業主簽署真確性、尋覓可容納至少 1,000 人的合適場地。
合安指,會「仔細核實」簽署,包括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中的簽名樣本、要求簽署人出示香港身份證;若由遺產管理人簽署,須查閱有關人士的遺產管理書副本。合安會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時限,及就送達方式申請指示,稍後再向業主匯報。
遞交聯署的前管委江祥發批評,合安在簡介會上未提及申請延期一事,又指聯署僅 200 多名業主簽名,合安團隊則有 110 人,「點解講到(核實)咁困難?」
合安:會向土審處申延長時限
合安指,上月 29 日收到業主要求書,當中提出 11 項會議議程,並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 1,000 人、為期至少 6 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即最遲今日,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 45 天內、即最遲 6 月 13 日舉行業主大會。
不過合安在通告指,以宏福苑目前面對的特殊情況而言,上述法定時限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 247 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 1,000 人、並可連續舉行 6 小時會議的合適場地;完成通知書的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
合安指,深知時間對所有業主而言都極其寶貴,但在如此複雜而沉重的情況下,每一步都必須嚴謹、準確,亦必須顧及每一位業主的權益,現正就上述事宜尋求法律意見,並會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時限,以及就送達方式申請指示,以便在法律框架下合法及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會在適當時候向業主進一步匯報。
合安:需查冊、比對簽名樣本核對身分
合安又指,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爭議,部分前管委會成員及業主亦曾對授權票的真確性、會議出席人數表達關注。
合安稱在如此背景下,為回應業主憂慮,並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就要求書上的簽署進行仔細核實,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核實每個單位的現任業主;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中的簽名樣本;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份證,或由授權人士出示其身份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合安續指,如要求書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身分簽署,須查閱有關人士的遺產管理書副本或遺囑認證書副本,以核實其代表已故業主行事的合法授權,指希望以最審慎、最負責任的方式,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確保業主大會符合法例規定進行,並切實反映全體業主的真實意願。
通告提到對合安而言,「程序的公正性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對全體業主最基本的尊重」。
合安:須確保已故業主獲適當代表
合安又指,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指其遺產受法律保護,而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先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方可合法代表有關業主行使相關權利。合安指,明白辦理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需時,若業主大會舉行時間倉卒,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未能及時完成手續,從而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實非合安所願見」。
合安表示,會盡量給予已故業主家屬足夠時間與空間,讓他們在悲痛之中仍可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已故業主的利益在業主大會上得到適當代表,此舉是希望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盡力守護每位業主、包括已故業主在內的合法利益。
合安:部分議程涉個人財產權益 不宜會上討論
合安又提到,就要求書所列的部分議程,已於周二及將於 5 月 20 日舉行的宏福苑業主簡介會上匯報,亦會在管理人網站發布,當中包括屋苑財務狀況、最新核數師報告、工程保險及屋苑保險的跟進情況、大維修基金餘款的退還安排,希望上述安排能讓業主在業主大會召開前,有足夠時間了解屋苑狀況。
通告指,對每位業主而言,清楚掌握資料不只是權利,也是作出決定的重要基礎,又指鑒於部分議程事項涉及個別業主之個人財產權益,而非涉及大廈公用部分或整體大廈之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故不宜於業主大會上討論及表決,以免該等議決對全體業主產生不適當之約束,建議另循適當途徑處理」。
前管委會成員江祥發:為何簡介會上不交代申延期
早前親身遞交聯署的前管委江祥發受訪指,合安周二晚未提及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質疑合安拖延召開大會,「尋日你同我哋講呀嘛,點解尋日你唔清清楚楚同我哋講?點解依家先申請?」江指,只有 200 多名業主聯署,但合安團隊有 110 人,「你唔係冇經驗㗎嘛,點解講到(核實)咁困難?」
他又指,不明白為何合安稱情況特殊,「夠數開會,有咩特殊、有幾特殊?」,又指租用場地可尋求民政署協助,「租個啟德場館、香港大球場、麥花臣場館,係咁意都講得出」。

聯署居民葉家駒:不解為何設無限門檻
太太在大火中去世、有份參與聯署的遺屬葉家駒指,條例沒要求業主提交身分證明,以證明自己是業主,又指核實身分是管理處責任,合安理應已跟前物管公司置邦交接業主資料,「唔明白點解單單對宏福苑業主設無限門檻」。
葉家駒質疑,合安作為一間具規模的管理公司,「竟然冇能力處理業主大會?」,又指「唔好用遺產承辦人嚟情緒勒索,佢要公平可以特別處理,譬如有遺產承辦書證明就得,呢個根本唔係理由!」
他批評,「(合安)用土審嚟壓我哋,點解一班業主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法合規,合安就處處阻撓,定係針對宏福苑業主?」,又反問《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否形同虛設,「有權有勢就可以玩弄法例於掌上?」

民政總署:相關申請符合條例規定
民政總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合安周三下午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的規定時限﹐又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45 條及附表 10,訂明土審處就《建管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的法律程序,具有聆訊及裁決的司法管轄權,因此相關申請符合規定。
民政總署又指,如合安信件所指,宏福苑在大火後情況變得特殊,一系列核實業主身分的程序需時,即使合安已盡力,要依從《建管條例》的時間表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確有實際困難。再者,合安亦要顧及已離世業主的遺產代理人的權利,指目前有關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