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二(21 日)踏入第 16 日,將由 3 名勞工處人員作證,分別為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李萬邦、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袁子諾。
重點:
– 勞工處林秀青:因應投訴有加密突擊巡查
– 林:收吸煙投訴後到場巡查 未見工人吸煙
– 勞工處及 ICU 互相「交波」
– 林:吸煙沒違職安健法例 涉火險才可下禁煙令
– 宏業換棚網交舊證書 林確認沒比對
– 勞工處李萬邦:當時理解發泡膠非易燃物 未能發禁煙令
第 15 日報道:
時任法團委員江祥發:多次要求政府部門跟進 「如及早處理可避免火災」
15:01 散會
14:42 被問就吸煙問題如何檢控承建商 袁:遍地煙頭可作佐證
針對後樓梯「生口」,袁子諾指「生口」讓工人出入棚架,但亦有其他方法可出入棚架,認為承建商應對「生口」數量等作出風險評估。
委員歐陽伯權關注吸煙舉證問題,袁指處方會以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再去搜證,並會向控酒煙辦「取經」,考慮使用科技,如無人機等。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關注工地吸煙時,針對承建商的檢控方法。袁指,如巡查時不見有人吸煙,但有吸煙跡象,如遍地煙頭等,可作為佐證,「會用呢啲客觀環境先去考慮執法手法」。
14:23 總職業安全主任:對證書有懷疑可致電實驗室 但若有心瞞騙難避免
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開始作證,他負責制訂日常政策及行動措拖。

會上展示 2024 年 12 月 4 日的勞工處內部電郵,提醒同事所有工地巡查均為突擊巡查,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巡查內容。袁解釋,當時處方收到公眾投訴,質疑處方巡查時事先通知承建商,但處方調查後判斷投訴不成立,是次電郵僅提醒,並非有職員犯錯。
袁的書面供詞提到,考慮到 2023 年尖沙咀海員之家及 2025 年中環華懋大廈曾有棚架起火。他同意工地吸煙屬火災隱患,處方正考慮修例。李澍桓關注,處方如何改善執法困難的問題?袁指,如將來有居民發現有工人在地盤吸煙,並提供證據,處方便可以執法。而據袁所知,過往曾執行禁煙令。
針對棚網問題,袁指處方會索取證書,了解棚網是否符合標準。屋宇署亦有提供檢驗實驗室名單,處方同事可按證書資料,比對屋宇署名單,再了解是否獲屋宇署認可。如屋宇署名單有相關機構名稱,便會信納是由合標準的實驗室發證書。
李澍桓關注,除核對名單外,處方會否以其他方法核實?袁指,如同事對證書有懷疑,可致電實驗室查詢。李追問,處方會否恆常核實,而非「有懷疑先做」?袁指「如發現有啲承建商處心積慮呃我哋,如果處心積慮,我哋都避免唔到,會轉介執法機構」。
李舉例指,如處方收到某實驗室的證書,而屋宇署上有實驗室名稱,處方其實不會知道該實驗室實際上有否發出證書?袁指,只能相信承建商。
14:15 李萬邦就林秀青今早證詞作補充
李萬邦主動就林秀青的證供補充。林秀青今早被指一向知道棚網阻燃要求,亦曾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卻於回覆投訴人時,表示「安全條例沒有涵蓋棚網阻燃標準」,遭李澍桓質疑其回覆不準確。
李萬邦提及,處方及後收到另一個投訴,不滿林的回覆不清晰,故處方安排另一同事調查林,最終認為林的回覆有「改善空間」,隨後處方再回覆投訴人,表示處方收到阻燃證書,而投訴人亦有感謝處方回覆。
12:51 午膳
12:30 李萬邦:設「生口」沒違職安健法例
宏福苑 8 座大廈每隔 5 層的後樓梯窗戶位置被改成「生口」,讓工人出入棚架。李萬邦形容,以職安健角度而言,「生口」對工人有作用,當出現大火、倒塌危險時,不可能要工人爬上天台離開,並無違反職安健法例。李補充,工作守則禁止工人在棚架上攀爬,有高處墜下的危險。
李澍桓追問,據此說法,工人不應攀爬棚架,更應在每一層均設有「生口」?李萬邦指,應有「密少少竹」讓工人上落。
主席陸啟康關注,似乎工人的利益與住戶的利益有衝突?工人如不應攀爬棚架,「點樣由一層去到另一層呢」?李萬邦重申設「生口」並無違反職安健法例,但工人不應長時間爬棚架,其他建築地盤會設有斜梯,以及在棚架上設有「密啲嘅竹」。
李澍桓問及,現時針對沒有人居住的樓宇,由勞工處確保逃生安全,至於有人居住的屋苑,進行大維修時,則由屋宇署及消防處負責。故宏福苑的「生口」問題是由屋宇署及消防處負責?李萬邦確認。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補充指,如何保障各方的做法,稍後可由專家證據處理。
12:04 高級職業安全主任:當時理解發泡膠非易燃物 未能發禁煙令
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李萬邦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被調至現時部門,未有處理大火前的宏福苑問題。

李萬邦補充,2025 年 2 月 21 日勞工處有特別執法行動,由另一辦公室同事巡查宏福苑,該隊員有人可作電力巡查。而處方考慮到宏福苑收到大量投訴,曾由更高級前線管理人員帶隊巡查。
李澍桓指,現時勞工處有 4 類執法方式,最嚴重是對承建商作出刑事檢控、次要是發出暫時停工通知,第三為敦促改善通知書,最輕微則為發警告信。李萬邦確認。針對宏福苑的情況,他確認宏業及盈利豐曾被票控,「沒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任何人從高度不少於 2 米之處墮下」傳票。
李萬邦亦同意,正進行大維修的屋苑屬高風險情況,除了對公眾、亦對工人構成火警風險,並確認是次火災有工人傷亡,處方有責任。
至於有居民就發泡膠封窗問題投訴,勞工處人員回覆時指應交由 ICU 處理。李萬邦補充指,發泡膠屬建築材料,而處方的職安健巡查重點在於觀察工人,建築物料並非巡查重點 確認發泡膠是否阻燃並非由處方監管。
針對吸煙問題,李澍桓指,工人於棚架上吸煙有火警風險,處方應否發出禁煙令?李萬邦指條例要求現場須有易燃物,但當時並無界定發泡膠為易燃物,故未能發出禁煙令。如果修例之後,工人在地盤吸煙已屬違法,毋須再評估附近是否有易燃物。
11:30 守則有提阻燃要求 回覆投訴時卻稱「無標準」
李澍桓指,林秀青會上指一向知道棚網阻燃要求,亦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卻回覆投訴人「安全條例沒有涵蓋棚網阻燃標準」。林同意回應投訴時,「可以寫得更好」、「可以更加全面啲」。
李指,林秀青的回應是錯誤,會使投訴人誤信?林指「係冇咁準確」。李再指是不準確,因有阻燃標準?林稱守則要求阻燃效能,「但冇嗰個標準,(同意)要寫得全面啲」。
居民方代表大狀關注巡查情況,林秀青指一般會在地面巡查,如有工人在高層工作就會上天台,如發現違例情況,會逗留整個下午,「工人做嘢地方流動,會睇晒成個地盤範圍」。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勞工處巡查時會否向承建商透露收到甚麼投訴?林秀青指不會,因內部守則指出不可以透露,條例亦訂明,如公職人員提及收到投訴而巡查屬犯罪。
針對竹棚安全,孫問由哪部門負責監察?林指,勞工處監管工人,其他部門則監管公眾安全。孫問,政府提出全面禁煙修例,是否可以針對承建商本身?林指,修例後地盤禁煙,承建商有責任確保沒人食煙,「即使我哋睇唔到,有居民畀相片,我哋都可以檢控」。
11:21 宏業換棚網交舊證書 林確認沒比對
李澍桓指出,勞工處在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11 月 20 日颱風後巡查宏福苑棚網,要求宏業提供阻燃證書。宏業兩次都提供一張生產日期為 2024 年 1 月 5 日、由「山東宸旭化纖繩網有限公司」發出的證書。
林秀青指,同事每次有將證書存檔,但沒有比對證書日期。李指出,棚網有可能是非阻燃,現在看來是否有改善空間,「做事唔好咁馬虎、會有警號響起?」林同意,指「我哋冇相關專業,唔會採樣、測試,我哋關注棚網用途限制物件墮下」。
李指,如處方不關注阻燃,也不會向宏業索取證書。再者,棚網阻燃同樣影響工人安全;林秀青同意,又指沒跟屋宇署、ICU、政府化驗所了解物料。李形容,「攞完又唔知,都係得個『做』字,冇特別意義?」林稱不是,指《竹棚架安全守則》新舊版本、屋宇署守則,同樣要求阻燃標準。
10:40 林:吸煙沒違職安健法例 涉火險才可下禁煙令
李澍桓再針對吸煙問題提問,現時政府欲修例全面禁止地盤吸煙,不論居民、物管公司知情並作出投訴、再提供照片,處方如無法親自看見,都不能執法?林指,工人吸煙本身沒有違反職安健法例。
李形容,「依家永遠都寫住『未能確立』或者『未能支持』,問題唔係冇發生,而係睇唔到發生?」林確認。
主席陸啟康問林作為前線人員,有何執法困難?林指,要跟隨法例執法,即使現行法例,看見工人吸煙,亦未能即時執法,要視乎現場火警風險,才可下禁煙令。
李續指,將來處方人員執法,是否可毋須親眼看見工人吸煙才可舉證,可聯絡投訴人提供片段佐證?林同意。
處方亦曾去信宏業,提到「本處人員發現貴公司沒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一項是使用易燃液體足以引致火警,必須採取步驟禁止吸煙」。林補充,當時有書面提醒宏業注意工人吸煙行為。
10:25 勞工處及 ICU 互相「交波」
會上再展示處方內部紀錄,有居民於 2024 年 10 月 2 日投訴窗戶被封上發泡膠板,但發泡膠屬易燃物。翌日勞工處把投訴轉介至強制驗樓部門。10 月 18 日另有紀錄提到,有同事把投訴轉交獨立審查組(ICU)的劉嘉敏 Amanda Lau。
強制驗樓部門的電郵顯示,投訴人關注「易燃發泡膠板、竹非完整及發霉,擔心棚架安全」,該部門把投訴轉介至 ICU,隨後 ICU 的劉嘉敏回覆指此投訴勞工處亦須同時跟進。
林秀青於會上指,對方把竹棚架安全問題交予勞工處跟進,即棚發霉、粉塵等投訴,但非由處方處理發泡膠問題。
會上再展示紀錄,勞工處人員發現竹棚並無受損,投訴不成立,沒有進一步行動。
李澍桓問及,針對竹有否破損、地盤灰塵及竹棚上的保護膜是否符合阻燃標準這 3 個問題,林秀青是否認為涉及公眾安全,故把投訴轉交 ICU 處理;林確認。
李續指,2024 年 10 月收到投訴,轉介不同部門後,「最後 ICU 拖埋你哋落水」。及至 11 月 24 日,個案最後交予 ICU,「你將個波交返畀 ICU,呢個係客觀事實?」林確認。
李形容,當時吸煙問題無法解決,而勞工處亦沒有就發泡膠問題提供意見,「其他投訴都好似冇處理到,處理時可以做好啲?」林補充,當時勞工處有處理 5 個投訴,例如同事有處理吸煙投訴,但同意報告應寫得更詳細,物料則並非處方管轄範圍,發泡膠封窗並非巡查重點。李問,處方可提醒 ICU ,勞工處無法處理物料問題,雙方可加強溝通?林同意。
10:15 林:收吸煙投訴後到場巡查 未見工人吸煙
會上展示處方收到的投訴紀錄,其中在 2024 年 7 月 24 日有投訴指,「大埔宏福苑宏盛閣一樓建築工人於工作期間吸煙,妄顧消防條例,置大廈居民安全之不理。」人員巡查後不見有工人在工地吸煙,亦無發現煙頭及易燃物品在相關地點,現場有提供足夠滅火器。最終投訴結論為「not justified(不成立)」,沒有建議進一步行動。
另一投訴同樣關於工地吸煙,林與同事於 2024 年 10 月 21 日到場巡視,同樣未見工人吸煙,雖發現煙頭,但未能證實是否工人吸煙所致,投訴未能成立。
委員會大律師李澍桓指,雖然處方人員到場未有發現工人吸煙,但不代表沒有工人吸煙?林同意,但指未能成功搜證,未有看見工人吸煙,而工人吸煙本身亦無違例。
會上展示勞工處於 2024 年 7 月 22 日的內部電郵,處方人員把吸煙投訴轉介消防處,不久後消防處指此非其職權範圍,要求勞工處轉介其他部門。 林隨後收到相關電郵,把投訴交予另一同事處理,但因巡查未見有人吸煙,沒有進一步行動。
主席陸啟康關注,如處方發現工人在工地吸煙會如何處理?林指,首先會即時上前阻止,但本身吸煙沒有違法,要觀察現場的火警風險,是否有易燃物品等,即參考《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第 53 條 禁止吸煙的權力。
10:00 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因應投訴有加密突擊巡查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林秀青,由宏福苑大維修至大火期間,曾處理宏福苑的投訴。

她確認,勞工處先後 17 次到宏福苑巡查,當中包括 16 次巡查及一次「加強突擊檢查」。而大維修開始前,承建商要通知勞工處地盤動工,處方會派員初次巡查。林指,隨後處方會視乎地盤面積及性質,每隔一至兩個月再巡查,確保僱員安全。針對宏福苑的情況,因應處方收到不少投訴,因此有加密巡查,約每個月巡查一次,所有巡查都屬突擊,不會事先通知。
她指,處方派員到宏福苑時,毋須事先通知承建商,可自行步入屋苑,亦不會戴上安全帽等,以免引起工人注意。人員會先視察是否有違例事項,「睇一輪先,有需要再搵承建商一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