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審 91 日亂過馬路案 被告被駁回訟費上訴後申上訴終審 上訴庭拒頒證明書

審 91 日亂過馬路案 被告被駁回訟費上訴後申上訴終審 上訴庭拒頒證明書

分享: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尼泊爾藉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後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拒絕向她批出訟費。

女被告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 2022 年 9 月同意原審觀點維持原判,被告同年 10 月指本案處理訟費上具重大、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爭議,即除被告有否自招嫌疑外,應否考慮控方、裁判官行為,要求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拒批,指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又指上一次的判詞已指出過分耗時審訊,裁判官、控方及辯方均有責任,但裁判官、控方的錯無助處理訟費。
上訴人指訟費處理具重大法律論點爭議
包括應否考慮控方、裁判官行為

上訴人為尼泊爾籍被告 Thapa Kamala,由大律師梁耀祥代表;答辯人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慧儀代表。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3 名法官周五頒下判詞,指上訴人 Thapa Kamala 一方,在 2022 年 9 月 21 日高院駁回其訟費上訴的 12 日後,即 10 月 3 日,提出本案處理訟費上具重大、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爭議,要求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上訴方稱有 3 個理據,分別為(一)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能否獲批訟費時,應否把控方指稱、但與控罪無關的行為,列入被告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二)承上,法庭處理訟費時,應否把控方行為考慮在內。(三)上訴庭檢視批否訟費時,應否把裁判官審訊時行為考慮在內。

官拒批許可 指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

判詞指,處理訟費的法律原則已妥為建立(well-established),即法庭要向罪名不成立被告批出訟費,除非被告行為自招嫌疑;而自招嫌疑行為,涵蓋時間包括警方調查及審訊階段,以及行為是否構成控罪部分元素。

3 名法官認為,被告案發當晚沒用附近行人過路設施,反而走在的士後過馬路,行為顯然構成控罪部分元素、屬自招嫌疑,故上訴方首個問題沒合理可供辯之處。

至於餘下兩問題,法官認為上次頒下的判詞,已說明本案過分耗時審訊,3 方即裁判官、控方及辯方均有責任,但裁判官、控方的錯,無助處理訟費,同樣沒合理可供辯之處。

因 3 個法律問題不成立,判詞最終拒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HCMA366/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