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91天亂過馬路案 兩辯方律師向外聘主控、官等索償逾2000萬元 指聯合拖延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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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申司法覆核要求裁亂過馬路控罪違憲 官拒批許可指沒可爭辯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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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 青年提司法覆核 質疑城市規劃差卻以市民作代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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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91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原審訟費 要求政府兼付上訴堂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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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何裁決後指兩名辯方律師,分別行為失當或有不當延誤,向二人下達稱為「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的處分,須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

二人今年 9 月上訴得直,毋須支付該筆訟費,至於上訴案的堂費,則由兩人及律政司各自負擔。他們其後提出修改訟費命令,要求政府負擔他們上訴的堂費。

高院上訴庭周三(28 日)頒下判詞駁回,指兩名申請人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當時上訴得直只因原審帶偏見,又指他們對原審採用不尊重及無禮言辭等,是全然不能接受。判詞又指,二人是次申請,是試圖為自身行為辯解,甚至嘗試重提上訴的爭論,法庭必須強硬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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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91 日亂過馬路案 被告被駁回訟費上訴後申上訴終審 上訴庭拒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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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尼泊爾藉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後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拒絕向她批出訟費。

女被告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 2022 年 9 月同意原審觀點維持原判,被告同年 10 月指本案處理訟費上具重大、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爭議,即除被告有否自招嫌疑外,應否考慮控方、裁判官行為,要求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拒批,指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又指上一次的判詞已指出過分耗時審訊,裁判官、控方及辯方均有責任,但裁判官、控方的錯無助處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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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91 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訟費 官批兩人用詞無禮、轉介公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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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拒絕向她批出訟費,又下令兩名辯方律師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3 人不服訟費命令提上訴。

高院上訴庭周三(21 日)頒下判詞指,裁判官、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裁定兩名律師上訴得直,不需支付訟費。惟法官亦批評兩人用詞無禮,如詢問裁判官「你瘋了嗎?」,指此舉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官認為,兩人或違反專業守則,將轉介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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