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尼泊爾藉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後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拒絕向她批出訟費。 女被告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 2022 年 9 月同意原審觀點維持原判,被告同年 10 月指本案處理訟費上具重大、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爭議,即除被告有否自招嫌疑外,應否考慮控方、裁判官行為,要求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11 日)頒下判詞拒批,指理據沒合理可供辯之處,又指上一次的判詞已指出過分耗時審訊,裁判官、控方及辯方均有責任,但裁判官、控方的錯無助處理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