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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91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原審訟費 要求政府兼付上訴堂費被駁回

審91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原審訟費 要求政府兼付上訴堂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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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何裁決後指兩名辯方律師,分別行為失當或有不當延誤,向二人下達稱為「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的處分,須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

二人今年 9 月上訴得直,毋須支付該筆訟費,至於上訴案的堂費,則由兩人及律政司各自負擔。他們其後提出修改訟費命令,要求政府負擔他們上訴的堂費。

高院上訴庭周三(28 日)頒下判詞駁回,指兩名申請人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當時上訴得直只因原審帶偏見,又指他們對原審採用不尊重及無禮言辭等,是全然不能接受。判詞又指,二人是次申請,是試圖為自身行為辯解,甚至嘗試重提上訴的爭論,法庭必須強硬否決。
原審下令辯方代表支付處分性訟費
二人上訴得直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原案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二人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代表尼泊爾籍被告 Thapa Kamala ,就她 2016 年 4 月 25 日被票控亂過馬路一案審訊 91 日。

原審裁判官何麗明其後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拒絕向她批出訟費,又下令兩名辯方律師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裁判官指,梁耀祥在引出控方第二證人說出「的士 1」橫過中線一事後,對證人過度盤問(extensive cross-examination),不當地浪費法庭時間。而侯振輝則在缺乏理據的情況下,不斷提出反對,或重複無視法庭命令及指示。

高院上訴庭今年 9 月裁定兩名辯方律師就訟費上訴得直,指原審審訊時帶有偏見,故二人毋須支付原審的訟費,兩人及律政司僅須各自支付上訴的堂費。

二人申由政府負擔上訴堂費被駁回

梁耀祥及侯振輝在上訴得直的一周內,向法庭申請修改訟費命令,要求由政府負擔二人上訴申請的堂費。理據包括原審何麗明有明顯偏見,亦忽略二人身為辯方代表,有責任為客戶辯護,以及二人沒有嚴重行為過失,審訊有延誤責任在控方及原審身上等。該申請續由處理上訴案的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周三頒下的判詞指,法官裁定梁、侯上訴得直時,只是基於原審帶有偏見,但就如當時判詞所指,3 名法官認為兩名申請人的行為,例如對控方證人進行無關而重覆的盤問、對原審採用不尊重及無禮言辭等,是全然不能接受(wholly unacceptable),亦對程序公義有不利影響(unconducive to the administrative of justice),故兩人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

判詞又指,二人是次申請是試圖為自身行為辯解,甚至是嘗試重提上訴的爭論,法庭必須強硬否決。

HCMA3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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