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校方選舉主任 DQ 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決定及選舉結果,早前被駁回申請。
賴不服提上訴,但答辯人嶺大校董會及選舉主任指其上訴沒勝算,又指賴貧窮,要求他先支付 170 萬訟費保證金。上訴庭周五(29 日)頒下判詞,同意答辯方指本案不涉重大公眾利益,又指若賴最終再敗訴,答辯人追討訟費時很可能會遇到困難,惟嶺大提出的金額過高,遂下令賴向法庭繳存 80 萬訟費保證金,在賴繳款前上訴程序會暫停,另須就是次申請支付 20 萬訟費。
嶺大一方:上訴沒勝算流於學術
「訟費保證金(Security for costs)」意指,原告須在指定期間將一筆金額繳存法院,假如原告被判敗訴,他所繳存的款項會用作支付被告的訟費。
是次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及周家明處理,原審時由法官高浩文處理,裁定賴敗訴。
賴就原審敗訴判決提上訴,指原審官詮釋規例出錯。但其建議答辯人嶺大選舉主任章慧芳、嶺南大學校董會指,賴的上訴沒有勝算、流於學術,而且賴「impecunious(非常貧窮)」,要求賴先支付約 170 萬訟費保證金。賴一方反對指金額過高,其上訴有足夠理據,且有重大公眾利益。
判詞:同意賴一旦敗訴或難付訟費
判詞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 59 條,「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章慧芳及嶺大校董會一方提到,賴於 2025 年 8 月大學畢業,名下並無物業,很可能沒足夠資金應付上訴。賴一方亦不爭議,他出身基層家庭,無法支付保證金。上訴庭同意,有足夠證據證明,將來答辯人如需要求賴支付訟費時,很可能會遇到困難。
至於上訴是否有實質理據、合理成功機會,賴一方指,上訴非流於學術,即使他已畢業,日後仍可參與補選。而即使他最終不參與選舉,一旦上訴成功,原有選舉結果會被撤銷,撤回兩名學生任命。將對日後大學相關的選舉有重要影響。
判詞:本案不涉重大公眾利益
上訴庭反駁指其陳詞並無理據,因該兩名當選學生已完成任期,賴亦未有解釋為何他身為畢業生,仍可參與本科生選舉,亦無證據顯示本案對將來香港的其他大學選舉有重要影響,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加上勝訴機會不高,不會行使酌情權。
至於頒下訟費保證命令會否令賴無法繼續上訴、造成不公。上訴庭指,賴一方的法律團隊以義務性質行事,不會令具合理可辯的上訴被「扼殺(stifling)」。
惟上訴庭認為,答辯方要求的 170 萬元保證金過高,適當金額應為 80 萬元,下令賴一方於 28 天內向法庭繳交 80 萬作為訟費保證。在賴繳交款項之前,上訴程序會暫停,賴另須就是次申請支付 20 萬訟費元。
賴被指「非官方渠道」宣傳而 DQ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入稟時為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五年級生,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嶺南大學選舉主任章慧芳,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翻查嶺大網頁,與章同名者為嶺大的教務長。
賴於 2024 年當選嶺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其後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他原獲確認選舉資格。賴其後被章慧芳指他以「非官方渠道」宣傳,包括在其公開的 Instagram 發布政綱、在校園貼宣傳海報及接受校外媒體訪問,違反候選人須以官方渠道,即只准於教務處網頁上宣傳的規定,取消其參選資格。
判詞:條例保障選舉公平、 限制宣傳方法恰當
就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越權、誤解條文內容,DQ 他時涉程序不當,沒給他機會抗辯。判詞指,大學校內的選舉與公職選舉不同,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亦接納嶺大一方指,限制宣傳方式可確保候選人獲相同曝光程度,確保選舉公平。官又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裁定選舉主任沒越權,亦不涉程序不當。
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