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並勝訴,居民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其中兩居民在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期間,周一(4 日)再度向區域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收樓。
法官陳錦泉撤銷兩人的申請,重申已書面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望兩人明白法庭須依法律行事。官又指,今次不頒訟費命令,但兩人「濫用」法庭程序,如再提出申請暫緩,基於原則,他會判處兩人需繳付更高的訟費。
平屋:居民涉濫用程序
兩名被告居民關偉建、曹綽芝 2025 年 10 月在民事案敗訴後,曾向區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暫緩收樓令,法官陳錦泉 2026 年 1 月書面駁回。及至 4 月 23 日,法官再拒絕關與曹提出的暫緩要求。法庭本周一第三度開庭處理兩人的暫緩要求。
原告為興建與管理大坑西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兩名居民被告周一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曾參與訟訴的居民周德榮、黃桂強陪同兩被告應訊。
甫開庭,「平屋」一方指關、曹曾於 4 月 23 日向區域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令,現時屬於短時間內再度提出申請,有濫用程序之嫌。
關解釋,他曾到高等法院查詢,惟職員着他回到區院處理。關亦稱「我唔係貪」,指自己住在大坑西邨多時,現時需靠綜緩為生,感覺「好無助」。

官:法庭要依據法律行事
法官陳錦泉指,在他角度,高院職員提出的建議未必正確,因職員不會得悉案件來龍去脈,只能依照原告現所持的法庭命令,回答「標準」的建議,故着兩人來區院申請暫緩令。
官續指,他曾以書面判定兩人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而法庭要依據法律行事,他稱,希望兩人明白申請再被拒的理由,又指兩人可去信上訴庭要求盡快處理。
官指若再提出須付訟費
官提及,「平屋」一方不會就今次聆訊要求訟費,他不會頒下訟費命令,但會撤銷兩居民的申請。官續指由於兩人「濫用」法庭程序,如他們再提出申請暫緩,基於原則,他會判處兩人需繳付更高的訟費。
另官關注曹提出申請的原因。曹指在 4 月 23 日的聆訊後,曾到高院查詢,但現時上訴庭未有判決,她不知所措、感覺折騰。
官重申,上訴庭正在處理兩人的案件,「我知你有困難」,而他已判處兩人上訴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關指近日執達吏貼收樓信
關偉建散庭後受訪,指執達吏近日在他家門外貼上收樓的通知書,他曾到高等法院查詢,對方指他可以向區院申請暫緩。關展示一封由執達吏於 4 月 16 日發出的信件,要求他在 4 月 23 日遷出單位,又指如關聲稱他有權留在單位要向區院提出申請。

官一月駁回上訴許可
法官陳錦泉 2026 年 1 月駁回兩人申請上訴許可,判詞引述曹綽芝的誓章指未獲「平屋」妥善安置,即將流離失所,需暫住母親家。官指,其誓章僅重申其個人背景,並非上訴理據。
關偉建提出的理據則指原審涉及程序不公,官沒處理其口頭結案陳詞;又指官錯誤理解關鍵證據等,並提及一些 1950 年代的政府信件;而「平屋」對關有一定義務,不能收樓;裁斷有偏頗等。
官在判詞指,他不理解關提出的結論及邏輯,而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另一居民的司法覆核案亦裁定,「平屋」不受公法司法覆核的管轄,故此,在此民事案中法官按土地權益法律及租務法律作裁定,並無不妥。
DCCJ5507、550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