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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食環署誤解夾公仔店為娛樂場所 致疫情期間停業等 店主入稟申索3,000萬元

指食環署誤解夾公仔店為娛樂場所 致疫情期間停業等 店主入稟申索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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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多間夾公仔店的秦姓負責人,周一(21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食環署申索 3,000 萬元及要求道歉,指 2020 年至 2022 年疫情期間,政府根據第 599F 防疫規例,勒令娛樂場所停業約 9 個月,當時食環署指夾公仔店須領「(臨時)娛樂場所牌照」,故其分店須停業,最終不少分店倒閉,及被追討欠款。

惟高院 2022 年 8 月,裁定夾公仔店非「公眾娛樂場所」。原告遂要求食環署就錯誤理解及執行法例賠償。入稟狀另提到,原告曾多次經電郵投訴食環署,惟一直得不到正面回應,遂決定向食環署提出法律訴訟。

根據入稟狀,本案原告為秦淮,報稱自 2018 年起在港投資經營夾公仔店業務,高峰期坐擁約 30 間分店;被告為食物環境衞生署。

原告指疫情期間被勒令停業「血本無歸」

入稟狀指,食環署明確要求夾公仔店業務須領「娛樂場所牌照」或「臨時娛樂場所牌照」,違者或被起訴及勒令停業,故原告為旗下眾分店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而娛樂場所須符合防火、通風等指標要求,另要取得屋宇署、消防署、警務處等同意才能申領牌照,形容是「大大增加」投入成本。

入稟狀續指,時至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港府根據第 599F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勒令娛樂場所等表列處所停業長約 9 個月,期間原告仍須繳付租金及相關開支,大量旗下店舖因欠租,而被業主入稟法庭封租、被逼令倒閉,亦被業主追討欠租及違約金。

入稟狀又指,高院在 2022 年 8 月裁定(HCMA 503/2021)夾公仔店不符合娛樂場所定義,「換句話說,疫情期間我們本不應被勒令停業,食環署亦明確表示對有關判決放棄上訴」,提出食環署一直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的適用範圍,「錯誤把本應屬於零售行業的公仔機店舖歸類於其中……直接導致多間店舖因而先後倒閉,血本無歸」。

原告稱多次電郵投訴未獲正面回覆

原告於入稟狀稱,他在 2023 年初曾多次電郵投訴食環署,但不獲正面回應,遂決定對食環署提出法律訴訟及要求道歉。原告又稱,目前所有經營同類夾公仔店,毋須再領有關牌照。

根據入稟狀,原告提出的 3,000 萬元索償,共涉 6 個申索項目:

- 開設店舖時,因需符合娛樂場所牌照要求,所產生額外裝修成本,及設備費用;

- 被勒令停業期間租金及雜費開支;

- 被勒令停業期間所導致的工資損失;

- 因停業欠租被業主起訴,以至店舖倒閉,設備被查封拍賣的損失;

- 因店舖倒閉而違反租約,而被業主起訴追討的損失;及

- 店舖被法庭封租,執達吏辦事處所收取附加費;

高院 2022 年裁定夾公仔機非「公眾娛樂場所」

翻查入稟狀提及的高院案件,案情指食環署 2020 年票控旺角信和中心擁兩間夾公仔店舖的公司,沒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經營,原審裁判官翌年裁定罪名不成立,指夾公仔機不符現行條文「娛樂」定義,且性質似售貨的「扭蛋機」。

2022 年高院駁回律政司上訴,法官黎婉姬指夾公仔機不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的「娛樂」及機動遊戲定義,因此涉案店舖「順理成章」非受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HCA132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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