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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串謀詐騙案 曹貴子等3人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駁回

康宏串謀詐騙案 曹貴子等3人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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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涉聯同兩名前高層收購「信盈國際」時,沒向聯交所和康宏董事局等申報,被控串謀詐騙等罪受審,3人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周五(16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當時認為曹貴子是「實質董事」。退一步說,若董事會內的知情人士,必然知曉曹貴子「實質董事」的身分,那麼原審作出「協議不披露一個眾人皆知的事實,是多此一舉的行為」的裁斷,既是常理分析,亦符合邏輯思維,不能詬病。法官指,無罪結論沒有不合理之處,更非律政司所指的「有悖常理」。
原審裁定 3 人串謀詐騙等罪不成立

申請方為律政司,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3 名答辯人為曹貴子、陳麗兒及陳毅凱,分別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黃佩琪及許紹鼎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3 人被控於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相關董事局、股東,以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地隱瞞或沒有披露,康宏財務有限公司收購信盈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屬一宗關連交易,使康宏財務收購信盈國際,導致康宏財務承受經濟損失。

原審:曹貴子一人計算 不足以構成協議

2020 年 11 月 30 日,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 3 人串謀詐騙、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兩罪不成立。原審指,曹貴子作為事件的核心人物,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康宏環球」所擔任的角色,惟他一人的計算,不足以構成協議,如有協議應該不只是 3 名被告。

至於另外兩名前高層,原審認為陳麗兒有一定的授信責任,但不包括向董事會披露該收購涉及關連交易;陳毅凱則須在董事會提出其所知有關康宏環球福祉之事,惟即使他違反責任,亦非他與其他人士有協議,隱瞞董事會以及「康宏環球」的證明。

判詞:沒證據顯示當時有人認為
曹貴子是「實質董事」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一方面裁定曹貴子為「康宏環球」的「實質董事」,行使董事職能。另一方面,他又裁定曹貴子於有關時段,在「康宏環球」無職位、沒獲邀參加董事會等,所以沒有責任或機會,向董事會申報及披露。原審錯誤地認為隱瞞涉事收購,對陳麗兒及陳毅凱沒有明顯好處,而斷定兩人沒有動機加入協議,認為原審結論前後矛盾、有悖常情。

判詞指,原審只是裁定陳麗兒及陳毅凱知道,曹貴子在「康宏環球」所掌握的權力,以及對整個營運的影響力,沒有進一步裁定,兩人當時已知曉根據《上市規則》,曹貴子為「實質董事」。

法官表示在本案,除了曹貴子操作「康宏環球」的模式外,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當時曾宣稱或認為曹貴子是「實質董事」。退一步說,董事會內的知情人士,必然知曉曹貴子「實質董事」的身分,那麼原審作出「協議不披露一個眾人皆知的事實,是多此一舉的行為」的裁斷,既是常理分析,亦符合邏輯思維,不能詬病。

法官裁定,原審的事實裁斷、無罪結論沒有不合理之處,更非律政司所指的「有悖常理」,終駁回上訴。

CACC28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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