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陳凱港涉串謀詐騙2,600萬按揭 東亞職員稱至少月入16萬 方可批出現時貸款額

陳凱港涉串謀詐騙2,600萬按揭 東亞職員稱至少月入16萬 方可批出現時貸款額

分享:

近年活躍微博、因本案被停職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陳凱港,涉 2019 年向本地銀行及財務公司隱瞞任職警員、提供虛假受僱文件,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騙取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2 日審訊。

控方傳召東亞、華僑職員講述公司審批貸款程序,其中東亞職員稱,若以東亞在本案批出逾 2,100 萬元貸款計算,陳須至少月入 16 萬元方達標。據早前控方案情指,陳任職警司時月入約 15 萬元,但申請貸款時報稱在一公司任職「總經理」,月入 24.5 萬元。

至於陳遞交的佐證文件,職員稱入息證明若轉帳標註為「薪金」,就認為是可信,即使稅單月入與報稱月入不符,可能是申請人曾轉工,未必不合理。

2023 年 10 月 11 日,陳凱港到區域法院應訊。
控方傳召 4 名證人
講述申貸款程序、要求

控方周三傳召 4 名證人,當中 3 人為東亞銀行職員,另一人為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職員。

根據控方案情,首被告陳凱港被指分別就大埔及東涌兩個物業,向東亞、華僑申請按揭貸款,其中一筆貸款與其胞弟陳凱俊一同申請。陳凱港涉在貸款文件中,沒申報自己為警司,月入連津貼約 15 萬元,卻報稱為次被告汪浩毅妻子持有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而汪每月會「自動轉帳」 24.5 萬元「薪金」予陳。

陳凱俊則先後報稱為「出眾資本」、「新凱國際」員工,月入 11 萬元。據了解,陳凱俊不在香港,警方未能找到他。

東亞職員:審視本案入息證明
判斷陳領固定薪金

就東亞批出的 2,154.9 萬元貸款,案發時為東亞銀行助理業務托展經理、負責接收大埔物業貸款申請表的何嘉濠周三供稱,與東亞簽約的中介公司,可直接轉介客人向東亞申貸款,其中陳凱港起用的中介「昇悅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東亞沒合約關係,但藉有簽約的「香港地產代理商會」作平台再轉介。他案發時負責收取貸款申請表,審視資料是否齊全,包括有否備妥近期入息證明、稅單等文件。

何稱,如申請人領固定月薪,一般只需 3 個月內入息證明,否則需 6 個月。他初步審視涉案月結單後,判斷陳領取固定月薪,因他連續 3 個月都有固定收入。稅單則主要用於證明申請人有納稅。

主控李希哲問,何的部門會否確認文件內容真確性?何答,「如果就咁喺文件上面睇佢有入息證明啦,而佢入面嘅 transaction 係 salary,都係可信嘅,咁就其實無特別可以做嘅野」,但之後會再轉交另一部門跟進。

代表陳凱港的大狀霍健明則問,何與「昇悅」代理人梁浩然何時開始有往來,何答「2013 年起都有嘅」,並確認梁不時以公司名義轉介客人予他申按揭,但不知中介費詳情。

東亞經理:須至少月入16萬元
方可獲批 2,000 多萬元貸款

2022 年加入東亞、其後參與內部調查的高級欺詐監控經理黃佩佩供稱,根據陳凱港獲批出逾 2,100 萬元貸款,若以衡量客戶還款能力的指標「DSR ratio」(供款與收入比率)計算,陳月入須至少有 16 萬才會獲批貸款。

李希哲問,申請人報稱在某公司工作後,東亞會否有額外步驟認證是否屬實?黃稱沒有。李再問,如見銀行月結單每月都領有固定薪金,銀行就會認為內容屬實?黃同意。

李追問,根據陳提供稅單,年度收入總金額除 12 個月,月入約為 15.5 萬元,與其報稱收入不符。黃稱並非由她處理這宗申請,但不少客人會轉工,故考慮其稅單是 2017/18 年度,再在 2019 年申貸款,「計一計條數係合理嘅」。

代表次被告的大狀沈仲平質疑,若東亞致電僱主求證是否有該員工,或見稅單與報稱薪金不符,就直接詢問是否有轉工等,會否降低詐騙風險。黃同意。

另案發時為東亞信貸營運部高級經理蘇靜儀則確認,其部門審批貸款時,毋須面見申請人,只需與律師行聯絡。

華僑職員:曾向陳凱港及胞弟核對文件

至於華僑批出的 480 萬元貸款,案發時為華僑客戶服務經理的馮兆麟確認,2019 年 11 月曾處理陳凱港和陳凱俊的東涌物業貸款申請,指陳凱港當時起用華僑其中一間合約轉介公司「昇悅地產」為中介,其後以電郵遞交申請。至於處理貸款申請的律師樓,銀行有指定律師樓名單,一般由客戶自行聯絡、委託。

馮稱,陳首交表時有文件需後補,形容情況常見,「好多客戶都未必交足資料」,但已忘記當時由誰追文件。及至 12 月初,「昇悅」地產代理人梁浩然寄送 8 封電郵向他補交資料。他其後致電表格中貸款申請人電話,以確認申請人知悉其貸款申請。

馮續稱,公司一般批出貸款後,客人需親臨分行簽署貸款合約,紀錄顯示他曾與陳核對文件,文件中有陳凱港和陳凱俊簽名。李希哲問,當時馮是否見證二人簽名,馮答「應該就係嘅」,另確認當時有核對二人身份證。馮亦被問二人當時有否提出要更改資料,馮答當時沒有電腦,如有更改會手寫上表格再入電腦,惟表格不見有筆跡。

華僑職員:曾查冊證公司存在

馮又提到銀行驗證文件,最簡單做法,是先向公司註冊處查冊,看報稱公司是否存在,再核對公司電話及薪金發放等,並確認公司有為「新凱國際」查冊。而他處理申請時,除審閱工作證外,亦會看戶口出糧紀錄。

被問當時有否發現,陳凱港的 3 張銀行月結單,只有兩張標明由「出眾資本」每月發放的 24.5 萬元是「薪金」,另一張則沒有,馮答「我唔係好記得喇」。李追問,事後回看,若當時發現會否影響批核,馮答問題不大,「因為都係有呢間公司打呢筆錢入去㗎啫」。

對於陳凱俊在「新凱國際」的薪金紀錄,亦有報稱為薪金的支票沒標明為薪金,馮同樣認為應該不會影響批核,重申最重要是有薪金紀錄。

控罪指兩人涉隱瞞陳任職警司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陳由大律師霍健明代表,汪由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據了解,陳被捕後已被停職。

DCCC132/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