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周發布性罪行修例諮詢報告指擬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有大律師指,澳洲的做法是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於控罪時段內,在至少 3 個場合對同一兒童干犯性罪行便可定罪,而不須證明每次性罪行的日期或具體情況。
翻查資料,律政司早於 2000 年便因應檢控困難而倡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但當時大律師公會等關注會對被告不公。今次諮詢期開始,保安局曾指因公會等反對而暫不考慮設罪,其後公會在諮詢期內改為原則上支持。有倖存者樂見設新罪,但擔心操作上仍會保守。至於報告另倡設的「網絡露體」罪,大律師指在海外最高可判監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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