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13 日,有網民發起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 Sing」,7 名少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而被控。其中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其攣生兄,被裁定刑毀及拒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二人早前表示不認罪,原定 8 月 29 日裁決。案件周一(28 日)在區域法院(暫代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時,兩人改為認罪。裁判官崔美霞指,兩被告有預謀犯案,行為激發現場騷動,引發大批人聚集,期間有人拉扯及踢警員、撐傘擋閉路電視鏡頭,幫助黑衣人逃脫,場面極為混亂。
官指案情嚴重,即使兩被告案發時年輕、初犯,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惟考慮案發已相隔一段時間,且二人涉另案已於教導所服刑 9 個月,終就刑毀罪判監 7 個月;戴嘉平另被控的拒捕罪則判囚 5 個月,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散庭後,多名親友向兩人揮手,有人大叫「保重啊,阿平、阿正」,有人做心型手勢呼「I love you」,兩兄弟則點頭回應。
原獲裁定無罪
發還原審考慮後改認罪
戴嘉正(現 21 歲)及戴嘉平(21 歲)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 2020 年 5 月 13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 15,200 元。戴嘉平另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
裁判官崔美霞在原審時裁定二人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戴嘉正及戴嘉平原本維持不認罪答辯,案件原定 8 月 29 日裁決,兩被告其後改為認罪。

控方原打算以結案陳詞作為案情
官認為不合適要求修改
主控官陳文慧甫開庭指,控方早前向法庭提交的結案陳詞,已詳列案中所有證據,希望法庭採納該份結案陳詞,作為兩被告的認罪案情。官則指,控方在兩被告不認罪下撰寫結案陳詞,不適宜作認罪用途,又明言即使法庭清楚本案案情,兩被告亦須知道其所承認的案情、控罪基礎等。
辯方亦指,控方結案陳詞部分內容提及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等,若以此作認罪案情並不合適。陳最終同意,從結案陳詞中抽取部分段落加以修改,作為認罪案情。
案情指戴嘉平入店毀壞
戴嘉正店外把風
主控官其後讀出案情,指在 2020 年 5 月 13 日晚上,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集結。約 8 時 49 分,戴嘉平和另外兩名黑衣蒙面男子,突然衝入位於四樓的「喜茶」分店,用石頭敲打玻璃門和收銀機。戴嘉正則在店外把風,曾阻止一名保安員接近。
案情續指,在店內喬裝顧客的警員 14511 及另一警員見狀,隨即向 3 人表露身分,並嘗試制服他們,但遭猛烈反抗。警員14511 曾用手箍着戴嘉平,並多次向他表明身分,但戴嘉平不斷反抗,更將警員拖出店外。
戴嘉正則於另一警員制服一名黑衣人時,上前問警員「咩事?」,遭對方喝斥「警察做緊嘢,行開!」警員 14511 隨即上前協助,其後人群開始靠攏,圍著警員高聲辱罵,期間警員 14511 感到背部被踢,回頭看見有人企圖拉開戴嘉平,戴嘉平則趁機逃脫。
警方當晚在現場制服其中一名黑衣人,在他的手機內發現名為「hey condom」的 WhatsApp 群組,成員包括戴嘉正及戴嘉平。案情指,該群組於當晚 8 時 29 分建立,以供他們犯案期間通訊。
辯方:兩人沒有精密部署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引述戴嘉平及戴嘉正的個人背景,其中戴嘉平於浸大修讀政治及國際關係學士課程,其後轉到恒大修讀哲學、政治與經濟課程。
戴嘉正則為都會大學社會科學系學生,他與戴嘉平同涉 7.1 金鐘暴動案,去年 10 月被判入教導所,至今服刑 9 個月。戴嘉正在教導所期間完成建造業電氣佈線課程,現正修讀多媒體剪接課程,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因本案蒙受不少壓力。
裁判官亦讀出兩兄弟雙親撰寫的求情信,指二人本性善良,為人孝順,犯案與他們性格不符。辯方指出,被告在犯案前 18 分鐘才建立 WhatsApp 通訊群組,非精密部署,二人事後已向店舖賠償合共 7,400 元。
官:有預謀到人流密集之處犯案
針對刑事毀壞罪,官指當日現場有人發起「和你 Sing」未經批准集結活動,商場內人群眾多,兩被告與另外兩名黑衣人有預謀犯案,帶備工具在人流密集的地方作刑事毀壞。
而在案發時,戴嘉平與兩名黑衣人一同衝入店內破壞,戴嘉正則在店外阻止保安介入,事件導致相關店舖蒙受嚴重損失,更加激發現場騷動,引發大批人士聚集圍觀。
裁判官指,當時有人嘗試幫助黑衣人逃脫、撐傘遮擋閉路電視、拉扯及踢警員等,場面極為混亂,亦有警員在事件中受傷,官斥兩被告罪責極為嚴重。
官:年輕初犯仍須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又指,即使兩被告年輕、初犯,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但考慮案發已相隔一段時間,二人亦已在教導所接受有規劃的更生,遂就刑毀罪判監 7 個月。
至於戴嘉平獨自面對的拒捕罪,官指戴嘉平被制服後猛烈掙扎,致警員受傷,但其傷勢並非嚴重,就此罪判囚 5 個月,刑罰與刑毀罪同期執行。
7 人被控全部罪成
本案共涉 7 名被告,另外 5 名被告分別為:王嘉城(19 歲)、梁俊熹(18 歲)、侯羿同(18 歲)、周建諾(16 歲)及周偕宜(16 歲),均報稱學生。
王嘉城及梁俊熹同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侯羿同則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王嘉城、梁俊熹、侯羿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 6 個月、5 個月及判入教導所。
至於周建諾及周偕宜,則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周建諾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律政司覆核後改判入更生中心;周偕宜同被判入更生中心。
STCC13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