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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房委會申上訴至終審法院

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房委會申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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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員身分,分別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均被房委會拒絕,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房委會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上月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審判決。房委會不服上訴庭判決,就兩案申請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房委會回覆查詢指,由於上訴庭判決涉及若干重要法律原則,對房委會政策影響深遠,經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階段不宜就案件作任何評論或討論。

上訴庭早前維持兩案原判

針對房委會一方認為,配偶政策可保障異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上訴庭早前在判詞反駁,即使同志伴侶可申請公屋,亦不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雖然可能影響他們的輪候時間,但《基本法》從未保障輪候時間。

至於房委會認為,房屋配偶政策可鼓勵異性夫婦生育,上訴庭指,現行政策亦沒區分不能或不願生育的異性伴侶,而且同性伴侶一樣有能力組織家庭養育子女,故現行政策與保障「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上訴庭最終裁定,在房委會配偶政策上,因性傾向構成差別對待屬歧視。

房委會兩案均敗訴

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因抑鬱症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

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兩案申請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李亦豪於裁決當日曾透過律師發聲明,指對判決表示感激,但遺憾無法與吳翰林一同見證,又指案件已拉鋸 4 年,「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CACV81/2020、36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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