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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對講機到警校採訪 港台兼職記者獲判無罪 控方不服提覆核聆訊

攜對講機到警校採訪 港台兼職記者獲判無罪 控方不服提覆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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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兩罪不成立
控方針對管有對講機提覆核

被告洪嘉榮(案發時 22 歲,為港台兼職記者),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指他於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 B 出口,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及一部「Baofeng」對講機,型號號碼 BF-777S。

裁判官梁嘉琪於 2022 年 3 月 9 日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藏有玩具槍,有危害公眾安寧及犯罪目的,並接納他真誠相信管有一部對講機毋須領取牌照,裁定兩罪不成立。

控方:法律誤解不構成抗辯理由

控方甫開庭指,早於裁決該月 22 日提出覆核,原審的東區裁判法院在 2022 年 5 月收到審訊紀錄騰本,惟沒有轉交律政司。直至律政司在 2023 年 10 月查詢進度,才獲得相關騰本,因此本案延至同年 11 月才通知法庭繼續聆訊。

控方陳詞引述案情指,警方截查被告時,在其背包搜出一部操作正常的對講機;辯方不爭議被告沒有領取相關牌照。控方另引述案例指,只有「事實誤解」能構成抗辯理由,例如相信牌照獲批核而持有涉案對講機;而「法律誤解」則不構成辯解,就如本案被告認為,可在毋須領牌下,合法持有涉案對講機。

控方解釋,被告供稱獲專業店員告知,涉案對講機不需牌照,加上價錢便宜、一部對講機不涉溝通用途,可顯示「(被告)相信係合法,係法律上錯誤信念,非事實上信念」,邀請法庭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被告曾真誠了解
對講機是否屬豁免範圍

辯方則指,被告供稱向店員表示﹐欲購買不需牌照的對講機,裁判官原審時亦接納,被告真誠相信管有一部對講機毋須領取牌照。他又指,對講機的牌照規定涉及大量專業名詞,例如「頻帶」、「輸出」,被告曾嘗試查詢相關準則,「有真誠去了解係咪屬於豁免範圍之一」,可見被告屬事實誤解,而非誤解法律原則。

裁判官梁嘉琪聽畢陳詞,下令控辯雙方進一步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押至 2 月 7 日繼續處理。

ESCC1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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