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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兼職記者涉無牌攜對講機到警校採訪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 改判罪成罰款

港台記者涉無牌攜對講機到警校採訪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 改判罪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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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合理相信毋需持牌

控方陳詞指,被告原審時辯稱,誤以為自己持有的器具毋需持牌,而法庭接納他犯案基於「事實誤解」,判處無罪;但控方認為被告犯案實際上基於「法律誤解」,而根據法律原則,這並非抗辯理由。

辯方大律師魏俊則陳詞指,不爭議上述法律原則,但爭議被告合理地相信可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合法管有涉案對講機,而非「任何電訊器具均不需要牌照」,故被告的判斷屬於「事實誤解」。

官指被告沒核實牌照資料

裁判官梁嘉琪周三指,涉案條文嚴格且清晰列明,使用電訊器具帶一定技術要求,使用者須要了解相關要求,並負上法律責任。

就辯方指,難以想像一般市民了解相關的技術要求,強調被告已主動購買一部他認為不需要牌照的對講機;官拒絕接納,指被告購買前知道法例要求,而根據其證供,他購買涉案對講機主要出於對價錢、款式的考慮,購買時僅詢問店員和老闆,涉案對講機「需唔需要牌照」,獲回覆「一句『唔需要』」後便購買。

官續指,被告沒有上網核實資料、主動認識需牌照的款式,故接納控方的覆核申請,改判「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辯方指被告沒預謀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24 歲、育有一歲兒子,現時任職司機、月入不穩定。辯方續指,被告沒預謀犯案,本身欲購買符合規格的對講機,惟沒有盡「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如查詢涉案對講機的型號是否毋需牌照。

辯方又指,被告具良好品格,是次屬偶然事件,被告亦沒有再從事電影行業、不會再購買類似道具,故重犯機會低,建議判處罰款。

裁判官考慮案件背景、涉案對講機的用途、被告的行事手法等,另考慮被告遭覆核後被定罪,需判處對被告有利的刑罰,最終罰款 1,000 元,下令 7 天內繳交。

原審裁兩罪不成立

被告洪嘉榮(案發時 22 歲,港台兼職記者),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指他於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 B 出口,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及一部「Baofeng」對講機,型號號碼 BF-777S。

辯方案情指,洪是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視電影及攝影高級文憑學生,案發時在港台實習;於案發前,他參與拍攝微電影畢業作品,涉案物品為電影道具,而他於案發前一日將道具放入背囊,再通宵參與慶功活動,及後直接前往警校採訪。

裁判官梁嘉琪於 2022 年 3 月 9 日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藏有玩具槍,有危害公眾安寧及犯罪目的,並接納他真誠相信管有一部對講機毋須領取牌照,裁定兩罪不成立。

ESCC1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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