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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辯方:控方須先證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控方: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辯方:控方須先證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控方: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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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 2021 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7 常委拒絕向警方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雙方開審前提出兩個「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希望法庭開審前先釐清法律觀點,包括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認為,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危害國家行為,只要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調查,質疑辯方要求警方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違背立法目的,並阻礙警方調查工作。

辯方反駁指,「拒交資料罪」明顯是針對「外國代理人」,若控方不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本案被告不可能干犯「拒交資料罪」。法律爭議未完,押後周四繼續。
鄒幸彤親自應訊

親自應訊的鄒幸彤穿着黑色西裝出庭,與旁聽人士揮手,又將手放胸口,「今日係曉波忌日,大家記得呀!」旁聽席聞言高呼:「劉曉波(逝世)五周年呀!」

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檢控官吳加悅;鄒幸彤今親自應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鄧岳君、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徐漢光;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審理。

控辯提兩爭議望法庭先釐清

鄒幸彤獲准離開被告欄,坐於律師席最後一排處理案件。甫開庭,控辯雙方向法庭表示,本案有兩個「初步爭論點」,希望法官於開審前先釐清,一是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是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調查初期須證「外國代理人」完全荒謬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引用「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民間電台)」案例指,辯方不能在刑事程序中,以通知書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否則便屬越權(ultra vires)。

控方續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危害國家行為,只要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調查,若要求警方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違背立法目的,阻礙警方工作。

周天行又指,要求警方在調查初期,證明組織從外國收受報酬,是十分荒謬(fully absurd)。他解釋指,若警方調查時已獲足夠證據,便可指控組織觸犯勾結外國勢力罪行,而非僅按《實施細則》,要求組織提供資料。

辯方:有權爭議書面通知合法性

辯方則強調,調查權力不能被「不合理及具侵略性地」使用(unwarranted and aggressive)。

就控方引述的《民間電台案》,辯方指該案是挑戰整個電訊發牌制度的合法性。但本案只是針對個別通知書的合法性,而非整個「書面通知」制度。辯方又指,處理《民間電台案》的法官司徒敬,已於另一案件澄清,無意裁定辯方無權以控罪的合法性作為抗辯。因此,辯方在本案有權爭議警方的「書面通知」是否合法。

辯方:只有「外國代理人」才能干犯此罪

辯方續指,「外國代理人」的身分,必然是「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之一。只有「外國代理人」才能干犯此罪。因此,控方必須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附表 5 的立法原意,明顯是對警務處處長發「書面通知」索取資料時作出規範,當中已清晰界定誰是「外國代理人」,沒有用「包括」等概括字眼。

辯方另一論據,是《國安法》第 43 條其他部分,有使用「有合理理由懷疑」危害國安的人等字眼。但涉及「拒交資料罪」的條文並無相似字眼。因此,「拒交資料罪」明顯只針對「外國代理人」,而不是僅僅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人。

對於控方指搜證困難,辯方指,控方大可引用《實施細則》附表 1 及 7 下, 只須有「合理懷疑」就可動用的「搜查令」及「提交資料令」。但既然選擇控告「拒交資料罪」,就必須按條文要求,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一男戴鴨舌帽入庭 官查醫生證明

另外,午膳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一名旁聽男子戴鴨舌帽,該男子向法庭呈交「醫生紙」,表示有戴帽的需要。羅德泉閱畢「醫生紙」,表示「醫生冇話你永遠要戴帽喎」,最後稱「今日我算數」,要求被告下次旁聽時,再提交資料給法庭考慮。

梁錦威、陳多偉認罪囚 3 個月

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

5 人被控違反《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3)(b) 條,指他們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

WKCC 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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