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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外國代理人」解讀 猶如向婦孺發兵役令 不服從便犯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外國代理人」解讀 猶如向婦孺發兵役令 不服從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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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 2021 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7 常委拒絕向警方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周四(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控辯雙方昨指有兩項爭議,望法庭於開審前先釐清,包括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今陳詞,批評控方的解讀漠視人權保障、引致荒謬結果。她以男性服兵役為例,指控方立場猶如賦予警方權力,向女性或小童發兵役令。即使這些兵役令不合法,他們拒絕都可被判監。

控方則重申,《國安法》沒要求警方先證明調查目標是「外國代理人」,又指控方的解讀純屬法律觀點,並沒有擴大警權。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畢陳詞,押後至 8 月 2 日頒布決定,並將案件訂於 8 月 23 日開審。鄒幸彤繼續就另案服刑,鄧岳君、徐漢光以原有條件保釋。

鄒:條文字眼淺白直接

鄒幸彤自行陳詞,強調必須基於條文字眼確立立法原意。本案控罪條文《國安法第 41 條實施細則》第 3(3)(b) 條,清楚列明「該代理人」沒遵從送達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鄒指,控罪使用「該代理人」,而非「被告人」等,明顯反映控方必須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使假設控方正確,即法例只要求警方「合理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仍須提出證據,用以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鄒:控方解讀致荒謬結果

鄒幸彤批評,控方的立場是「因為他們『無法證明』一些事項,所以將法律解讀成他們『毋須證明』那些事項」(since they cannot prove something, the law must be read to not require the proof of that thing)。

鄒形容控方的解讀引致荒謬結果,指如果控方的解讀正確,等於警方有權透過發出通知,以此指定誰是「外國代理人」。結果,一個不是「外國代理人」的人,只要收到警方通知,而拒絕提交資料,就會干犯「拒交資料罪」。做法侵犯市民私隱,造成寒蟬效應。

鄒以服兵役為例,指很多國家強制要求成年男性服兵役,不服從者可被判監。鄒稱控方的陳詞,猶如賦予警方權力,去界定一名女性為男性、或一名小童為成人。這些兵役令顯然不合法,但只要他們拒絕服兵役,就可被判監。

鄒:蒐證困難名大於實

鄒指出,即使控方聲稱無法在調查初段,證明「外國代理人」身分,也不能合理化對人權的侵犯,又指控方聲稱的蒐證困難「名大於實」。她舉例指,調查謀殺罪時,逝者已矣不能作供;商業罪案往往複雜難以調查。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任何法例,容許警方任意訊問市民。法律不會也不應為了便利控方,而給予當局無限權力。

鄒續指,法例應平衡官方權力及對市民的影響,又指只有「獨裁警政國家」(dictatorial police state)的法律,才會給予警方無限權力,「希望香港仍未是如此」(which we hope that Hong Kong is not yet one)。

鄒批控方圖扭曲法律以獲無限權利

鄒最後指,本案只是一宗國安處將法律掌控在自己手中,試探公民社會、律政司及法庭底線的案件(This is a case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Department testing how far they can take the law in their own hands without encountering resistance from the civil societ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court),形容控方扭曲法律,以圖獲得無限權力去指控某人為「外國代理人」。

戴啟思:控罪只針對「外國代理人」

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表明,辯方所稱的「合法性」(legality),是指辯方有權質詢或質疑書面通知的內容(the ability to interrogate or question as regards what it says and what it doesn’t say)。戴指,本案發出的書面通知列明,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戴認為,這顯示警務處處長發出通知時,仍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符法例要求,法律上有錯。

另外,戴亦指《實施細則》有提供「盡職抗辯」(due diligence defence),即如果被告已經盡了「應盡的努力」,或是出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沒有遵從通知書提供資料,則不屬犯罪。但戴強調,若被告本身不是「外國代理人」,就無法利用這抗辯理據。這再次顯示「拒交資料罪」,只針對「外國代理人」。

控方:不求先證代理人身分 不涉擴大警權

控方周三(13日)陳詞,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危害國家行為,只要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根據《實施細則》發出通知,要求提交資料,質疑辯方要求警方在調查初段,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違背了立法目的。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回應辯方陳詞,指《國安法》不同於《社團條例》,沒有註冊制度。因此控方在調查階段,不可能提出決定性的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證明一個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

周又指,對《實施細則》附表 5 的解讀,只是單純的法律及文字詮釋問題,並沒有擴大警權。事實上,警方早已在附表 1 及 7 下,有發出「搜查令」及「提交資料令」的權力。

對於辯方指,《實施細則》中只有附表 5 特別提及「外國代理人」,控方重申,僅因為調查涉及「外國」元素,不等於警方必須先證明調查目標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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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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