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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通知書屬「不可能任務」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通知書屬「不可能任務」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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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四(15 日)踏入第 12 日審訊。辯方完結案情,控辯押後至下周四( 22 日)結案陳詞。親自作供的鄒幸彤,指國安處向支聯會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屬「不可能的任務」,「即係要我哋做埋國安嗰份工作」,又指支聯會使命是「監察公權力」,「我哋拒絕去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互相信任,同散播社會恐懼嘅幫兇」。

控方盤問鄒幸彤期間,數次問及她是否同意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鄒質疑,相關理據「 99.99% 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去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

控方另質疑,鄒不同意支聯會與被隱去身分的「人物 1」有緊密聯繫,卻不曾提出人物 1 到底是誰,遭《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打斷指,當時是控方「強烈反對」鄒問及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內容,故鄒不可能提出。

主控張卓勤周四繼續盤問鄒幸彤,內容圍繞兩份控方文件,分別為控方證人、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所撰的支聯會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及洪毅向警務處長、保安局長申請向支聯會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文件(下稱申請文件)。

當中部分組織或人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隱去其身分,以「組織 1 至 6 」或「人物 1 至 2 」等代稱。

控:警方沒理由「老作」
鄒:審訊假設辯方不知身分「點知真定假」

盤問期間,張卓勤擬問鄒,警方是否沒有理由「老作」(make up)「組織 2 」和「人物 1」等存在。羅德泉打斷指,辯方案情不曾提出「老作」指控,而鄒也沒有身位代警回答問題。

鄒則回應指,「個問題係呢個審訊,係假設我哋唔知個機構係咩、人物係咩,點知真定假先?」又指「我又唔係警方,我點知警方有咩原因啫?」

控方:警有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鄒:內容塗黑未能評估

張卓勤再問,警方是否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發出通知書。鄒反駁指,文件中被指與支聯會有關的「組織 2 至 4」內容,「99.99% 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去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

張其後再被羅德泉打斷,指鄒沒身位代警答問題。張解釋,因法庭早前批出 PII 時,同時批准辯方挑戰發出通知書合法性,他的問題與合法性有關。

另對於控方指稱支聯會是「組織 4」的外國代理人,張引報告指,組織 4 曾稱「廢除政策…一國兩制」,問鄒是否同意有「香港獨立」意思。鄒反駁指,「就咁睇一個斷句,無可能答到。唔畀佢話鍾意一國一制,香港完全回歸祖國咩?畀一版黑晒嘅嘢我,係咪可以同意你地嘅結論,我係無辦法回答嘅」。

控:沒證據指警務處長批通知書前沒閱覽文件
鄒:警務處長沒作供

張卓勤另質疑,沒有證據指出,警務處長未曾閱覽申請文件,便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鄒幸彤答,「我哋無任何關於警務處長,睇過或無睇過啲咩嘅證據喎」。張續指,根據紀錄及洪毅證供,他交申請文件予警務處長,再由處長交予保安局長,而他們有在文件上簽名。鄒反駁指,「成個審訊係無警務處長,或保安局長出嚟講佢哋睇過啲咩」。

控:鄒稱與「人物 1」沒聯繫 但未能提出是誰
官:是控方反對鄒提出涉 PII 內容

張又質疑支聯會和「人物 1」有緊密聯繫。鄒稱,「以我對人物 1 嘅理解,我哋無緊密聯繫」。惟張質疑,鄒得出此結論前,不曾提出人物 1 是誰。《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打斷指,當時「是控方反對,而且是強烈反對」鄒提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內容,故鄒不可能提出。

控:支聯會支持劉曉波
鄒稱「當然」因判決不公

張又指,鄒曾在證供稱支聯會支持民運人士劉曉波,而劉曉波 2009 年因涉顛覆國家政權被定罪。鄒就前者指,「當然啦,我哋認為嗰個係個不公嘅判決,係以法律去打壓異見者嘅手法。而關於支持劉曉波嘅行動,個 campaign 係持續咗好多年,因為對佢嘅不公義,唔係一個判決嘅問題,亦包括對佢夫人劉霞長時間嘅軟禁,而係完全無法律基礎嘅」,另就後者則更正指,應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與「08 憲章」有關。

控:六四紀念館現「光時」旗
鄒:正辦社運展覽 屬客觀記錄

張質疑,2021 年 2 月 21 日,有報道指支聯會六四紀念館出現「光時」旗幟。鄒回應指,當時正籌辦一場對比八九民運與香港社會運動的展覽,指「我哋係有展示呢支旗嘅」,因「要客觀咁記錄返社會運動嘅事實,係唔可能避免光時呢個口號,亦都唔應該特登去避」。

另張引證物,如支聯會曾發的聲明指,支聯會是反抗中國政權。鄒指,「唔明可以點解所有嘢都(被視為)against PRC。(證物)好明顯係有具體要求嘅聲明,如釋放人權律師,唔係同咩 opposing the regime 有關係。」

官裁本案表證成立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審訊第 9 日,即 12 月 3 日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辯方須答辯,3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鄒幸彤選擇作供。

5 人被控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

本案 5 名被告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

3 人不認罪受審,包括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鄒親自應訊,鄧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代表。主控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

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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