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議會前主席合謀定價案 涉事酒店被罰10萬元 競委會上訴倡罰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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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原有罰款過低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林雲浩、陳健強及法官高浩文處理。

競委會於 2022 年對錦倫旅運有限公司、Harbour Plaza 8 Degrees Limited 及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Prudential Hotel (BVI) Limited、德厚投資有限公司及錦倫的董事總經理胡兆英提控。

根據競委會資料,錦倫與 Tink Labs Limited 為旅遊服務供應商競爭對手,在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間協議訂定,雙方在香港 9 個酒店集團旗下酒店內,所銷售的旅遊景點門票及車票價格,包括 8 度海逸、恆豐、海景嘉福及另外 6 個酒店集團,其合謀定價行為涉違反《競爭條例》。

而涉事的恆豐酒店(恆豐)的擁有人兼經營者 Prudential Hotel (BVI) Limited 被指違反「第一行為守則」,於 2025 年 3 月被罰款 10.4 萬,但競委會一方主張應罰 125 萬。競委會不服判決,針對罰款提出上訴。

競委會:本案涉橫向合謀定價、性質嚴重

競委會一方強調,合謀定價屬嚴重的反競爭行為,侵害動態市場競爭,參考案例及外國做法,在對相關機構進行罰款時,要考慮罰款的阻嚇性、行為嚴重程度、該行為在經濟上的影響。另須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求情因素,是否有人向執法機構揭發問題等。

競委會一方指,本案涉及橫向合謀定價,性質嚴重,削弱經濟效率,罰款要向市場發放訊息,讓公眾知道相關行為的影響。而即使競委會一方提出的 125 萬罰款,亦不及恆豐營運公司的 1% 營業額,屬相稱的罰款,如低於 100 萬已無法達阻嚇效果。即使恆豐一方非直接參與合謀定價,但屬協調者,而罰款應有阻嚇性,以保障香港經濟。

恆豐:125 萬已高於門票銷售額

恆豐一方則指,同意競委會一方提出的罰款原則,但強調亦要考慮罰款是否相稱。競委會一方似乎指整體行為涉及嚴重侵害市場,便毋須考慮行為帶來的實際影響,但理應考慮銷售額、行為歷時多久等。 

恆豐一方指,恆豐在本案中角色為協調者,當時錦倫旅運有限公司要求恆豐配合,恆豐一開始拒絕,但隨後錦倫再次提出要求,恆豐遂協助把電郵資料轉發至另一旅遊服務供應商 Tink Labs Limited。錦倫及 Tink Labs 隨後亦進行其他反競爭行為,但恆豐沒有參與在內,現時的 10.4 萬罰款合理。

即使競委會一方提出要提高罰款,但對方提出的 125 萬屬過高,已高於恆豐中的門票銷售額。而在過程中恆豐亦沒有收取或支付 Tink Labs 款項,亦沒有從中獲利,協調者的罰款理應較低。

翻查資料,恆豐一方早前認為應繳交 10.4 萬罰款,但競委會一方主張 125 萬。法庭早前接納恆豐一方的計算方法,下令恆豐一方罰款10.4 萬。根據競委會資料,競委會向胡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為期三年;錦倫被罰 417.7 萬、海景嘉福被罰 160 萬,而海逸則合謀定價罪脫。

CACV218/2025(CTEA 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