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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警署|事隔逾 2 年半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 21 歲女子認罪候判

9.2 旺角警署|事隔逾 2 年半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 21 歲女子認罪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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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晚,過百示威者聚集旺角警署,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多人。事隔逾兩年半,一名 21 歲教師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周三(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她沒律師代表下認罪,求情稱從事教育行業後,明白以身作則的重要性,承諾不會再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 7 月 15 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准以 3,000 元保釋。
案情指被告穿「示威者裝束」 對講機送通訊局檢查

同意案情指,案發當晚有大批黑衣人在旺角警署附近設置障礙物,警方同晚約 10 時半展開掃蕩行動驅散黑衫者。被告逃跑時身穿「典型示威者裝束」,黑衫褲及黑鴨嘴帽,並戴呼吸器,沿彌敦道逃往太子,與拘捕她的警員距離 5 米。她轉身發現被追趕後即加速,最終被制服,被搜出一部對講機,警誡下「無嘢講」。

該部對講機其後被送到通訊事務管理局檢查,確認它有功能及可運作,亦確認被告無牌,或沒任何豁免去管有對講機。

被告:從事教育後明白以身作則重要性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求情。她指,「我喺呢件事發生之後,我開始從事教育行業。呢段時間明白以身作則嘅重要性。喺呢段時間我都一直反思自己,都明白自己過錯,承諾之後我都唔會再犯,懇請法庭輕判。」

裁判官問控方,本案刑罰為何。控方答,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裁判官指,會為被告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 7 月 15 日判刑。被告續准以 3,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赴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吳紫茵(21 歲,教師)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她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旺角彌敦道 726 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WKCC 20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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