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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挑戰防疫政策 高浩文拒批許可 但指若緊急措施損「公眾健康」或不合法

有市民挑戰防疫政策 高浩文拒批許可 但指若緊急措施損「公眾健康」或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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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挑戰政府所有防疫政策,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法官高浩文周四(3 日)判下判詞,指申請人提出的理據過於空泛,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但高浩文在判詞中,用上不少篇幅表達他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99 章,特別是針對緊急情況立法的見解。

法官認為,法例原意是保障「公眾健康」,以及應對「公共衞生緊急情況」,兩者屬不同概念,採取的措施不一定相同。當針對「緊急情況」訂立的措施,削弱對「公眾健康」的保護,甚至構成損害,有關措施有可能「不合法」。

高浩文又引用醫學界老笑話:「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了」,指如果只狹窄地聚焦「公共衞生」某一個範疇,做法有危險。
官:「手術成功病人死了」 
或有人認為是香港防疫恰當評價

‘The operation was successful, but the patient died’(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了)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引用了這句醫學界老笑話,指當有人在手術過程中死亡,很多人都不會認為手術成功。若該手術是病人致死的直接原因,那就更不用說。法官指,或許有市民會擔心,這說法已成為香港應對疫情的恰當評價。(Most people would not think an operation successful if the patient dies, still less if it is the way the operation is performed which causes the patient to die.  There may well be room for some people to worry that the saying risks becoming an appropriate comment on the steps taken to combat Covid-19 in Hong Kong.)

法官指,本案申請人吳振權,或許就是其中一人。他於今年 9 月入稟高院,指要挑戰政府整個防疫政策及措施,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所有、或部分政策。申請人解釋,是受到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等專家,於 9 月 19 日發表的文章所啟發,指幾位專家當時提到,本港有條件邁向復常。

判詞:司法覆核非個人投訴政府表現的場合

判詞續指,「眾所周知」(As is well-known),政府因應疫情定下一系列條例、政策及措施,涵蓋社交距離、疫苗注射、隔離檢疫及限制個人活動外,亦包括派發消費券及抗疫基金。惟本案申請人的挑戰目標過於寬闊,亦未有在司法覆核申請表內,清晰指明要挑戰甚麼。例如在「判決、命令、決定」一欄,申請人僅填寫「沒有」。

法官指,司法覆核並非個人對政府表現作出一般投訴的場合。相反,應該是一個聚焦、有系統的查問過程,去判斷政府決定是否合法。但申請人只籠統地要求挑戰「全部」政策,理據太空泛,並似乎期望由法庭自行選擇取消哪些措施。法官形容,雖然這對某些人來說有一定誘惑,但這並非法庭在司法覆核的角色,因此未能批出是次申請。(Tempting as it might be for someone to embark on that process, this is not the Court’s role in judicial review.)

官:「公共衞生緊急情況」及「公眾健康」屬不同概念

判詞後段花了不少篇幅,討論《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599 章的合法性,其中第 8 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因應「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訂立新法例。

法官表示,本港最新疫情發展,是否屬於「公共衞生緊急情況」,需要由專家透過數據等資料解答,法庭沒有相關資料。至於政府有否根據法例,定時因應疫情發展檢討措施,法官認為,政府沒取消任何防疫政策,不等於未曾作出檢討,因此,申請人亦沒有理據提出質疑。

不過,法官特別指出,「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與「公眾健康」屬不同概念。前者針對一種疾病或疫情的「特定時刻」,後者則屬更闊更廣、涵蓋全部範疇的「公共衞生概念」。(The former arises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 of a particular disease or epidemic etc, whilst the latter is a far wider concept embracing all aspects of public health.)

官:當緊急措施損「公眾健康」或不合法

判詞認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同時打擊「公共衞生緊急情況」,以及保護「公眾健康」,不能混為一談,所採取的措施亦不一定相同。政府抗疫的同時,不應忽略其他公共衞生的需要。

法官又指,針對「緊急情況」訂立的措施,或因時移勢易,去到某一天失去效力,甚至為「公眾健康」引來反效果。因此,當應付「緊急情況」的措施,未能保障「公眾健康」,甚至構成損害,也許有人會爭議,該措施並「不合法」(unlawful)。

法官總結指,花費龐大公共開支對付一種疾病,將會分薄其他重大、長遠公共衞生議題的資源。因此,兩者必須取平衡,否則,情況就等同「手術成功,但病人死了」。(Otherwise, the operation might be successful but the patient dies.)

判詞全文

HCAL99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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