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林老師自殺案 被解僱李東海小學校長向東華三院追逾 800 萬元 官斥未改申索書

ab_林老師自殺案 被解僱李東海小學校長向東華三院追逾 800 萬元 官斥未改申索書

分享:

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2019 年 3 月不堪工作壓力墮樓身亡,死因庭裁定她死於自殺。校董會指時任校長羅婉儀管理不善,將她解僱。羅入稟勞資審裁處,指校董會無理解僱,追討逾 800 萬元賠償,並要求復職。案件周四(16 日)再訊。

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指,申索方或校方文件牽涉「極為複雜、極技術性」的法律爭拗,建議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羅引法例指案件應在審裁處處理,官指有權將案移交法院,着羅「你睇清楚(法例)先啦」。

裁判官又指,羅未按程序修改申索書,如再不修改,法庭有權將申索金額剔除。官將案押後至 10 月再訊,與訟雙方須就是否轉介高院提交陳詞,另羅須呈交申索書的草擬修訂本。
官:涉極複雜法律爭拗 倡轉高院處理

本案曾因林麗棠老師的死因研訊,押後至今年 2 月中,本周四再訊。申索人為羅婉儀;被告為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雙方今天均有到庭,而校方除了代表校董會的東華三院學務總主任吳奇壎外,亦有兩名東華三院辦學團體代表旁聽。

審裁官表示,本案的爭議點甚多,由法例詮釋、《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及《僱傭條例》適用性,以至校方調查委員會的獨立性,但不論申索方或校方,指控或回應均片面空泛,形容只是「標題式」,無實質內容。

審裁官又指,供詞及文件混亂,現時須由法庭看畢所有文件,才能大概推斷出雙方的爭議事項,雙方縱提及一些法律字眼,但背後牽涉「極為複雜、極技術性」的法律爭拗,但因勞資審裁處不容許有法律代表,因此建議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讓雙方聘請法律代表處理,以及在文件上能夠按法定程序整理。

羅指申索屬審裁處管轄 官:有權移交

申索方羅婉儀一度引《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7 條指,凡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申索,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法庭進行訴訟,審裁官隨即引用同一條例第 10 條,指有權將案件移交其他法院,着羅「你睇清楚(法例)先啦」。

官斥羅申索書有問題卻不修改

審裁官又批評,羅作為申索方「連自己申索緊啲咩都未知」,因在早前的聆訊上,已有多位審裁官向羅指出,若她是依賴《僱傭條例》第 32N 及第 32O 條進行申索的話,只能先要求復職;如未能復職,法庭才會按情況判處僱主付賠償金,因此羅不能同時要求復職及申索賠償金。

羅婉儀回應指,她得悉上述問題,但指當時沒有審裁官叫她修改,又指曾向勞工處調查主任詢問,對方也向她表示如法庭沒表示,就先不要改。

審裁官聽罷斥:「單案係你自己㗎!」同時重申條例已列明如何修改,羅應自行處理,指法庭不是雙方的律師,亦不是法律顧問。審裁官最後請校董會一方留意,指若羅再不修改申索書,法庭有權將賠償金額剔除。

審裁官將案押後至今年 10 月 10 日再訊,期間雙方須就案件是否轉介高院提交陳詞,以及呈上列清文件、證人、適用的死因庭證供謄本等資料的案件管理表。官另要求羅呈交申索書的草擬修訂本。

林麗棠被裁死於自殺 官指羅召見觸發情緒崩潰

小學教師林麗棠在校內墮樓身亡,死因庭 2021 年 1 月裁定她死於自殺。死因裁判官當時綜合證供指,案發前一周,林被發現漏發澳門交流活動的通告,羅召見林責備,要求她自動辭職及寫報告解釋,最終活動順利進行,但羅案發前一日第二次召見林責備。

裁判官總結,第二次被校長召見是令林情緒崩潰的觸發點,將林推向不能承受的境況,又指假若羅沒有再次召見林、辦學團體為與林的會面保密,以及副校長為林挺身而出,悲劇便不會發生。

LBTC 325/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