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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海小學教師自殺案 被解僱校長向東華三院追逾 800 萬元 審裁官下令移交高院審訊

李東海小學教師自殺案 被解僱校長向東華三院追逾 800 萬元 審裁官下令移交高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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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2019 年 3 月不堪工作壓力墮樓身亡,死因庭裁定她死於自殺。校董會指時任校長羅婉儀管理不善,將她解僱。羅入稟勞資審裁處,指校董會無理解僱,追討逾 800 萬元賠償,並要求復職。案件周一(10 日)在勞審處獲審裁官下令,移交至高等法院審理。

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指,本案涉及眾多法律和事實爭議,例如羅婉儀擬挑戰校方獨立調查報告等解僱理據,在高院審理可容許法律代表參與,對處理案件涉及的角色、責任、口供等更有利。

林續指,是次勞資糾紛,由一位資深老師失去生命而起,引起社會迴響,重要性「不容忽視」,加上羅對被告指控嚴重,稱遭被告解僱令她難立足教育界、致長期失業,交至高院可令雙方爭議,有效、公平、公正地獲得裁決。
官 6 月指涉眾多事實、法律爭議 建議移交高院審理

案件申索人為羅婉儀;被告為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由東華三院學務總主任吳奇壎代表。本案曾因老師林麗棠的死因研訊,押後至 2022 年 2 月中,在同年 6 月聆訊時因涉法律爭議,押後周一(10 日)再訊。

在 6 月的聆訊中,審裁官指勞審處不容許有法律代表,惟本案供詞、文件混亂,背後亦涉「極為複雜、極技術性」的法律爭拗,建議移交案件至高等法院,讓雙方聘請法律代表處理。

羅婉儀以財務、時間為由反對 官:理由不足

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周一閱畢雙方對案件應否移交高院的書面陳詞後,下令移交案件至高院審理。據林引述,被告校董會一方不反對案件移交高院,申索人羅婉儀則以財務及時間為由反對,惟官認為反對理由不足。

林美施根據申索人及被告案情,指案件的爭議點,包括校董會是否不合理解僱羅;雙方僱傭合約訂明的「即時」和「非即時」解僱,相關程序、規定為何,例如涉否刑事罪行、瀆職等。

林美施指,由於本案事實、法律爭議眾多,故適宜在更高級法院處理。針對事實爭議,林指申索人案情散亂,又挑戰被告解僱理據,包括校方獨立調查報告等,若要處理事件中的角色、責任,雙方勢必增添供詞,例如被告早前便向勞審處提交死因庭謄本作本案證據,認為程序更完善、指示更清晰的高院,較適合處理本案。

至於法律爭議,林指被告是否合理解僱申索人,雙方爭議條文包括《僱傭合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適用性,又爭議是否合符程序、有否越權、調查報告是否偏頗等,若交至容許有法律代表參與、「適合作更正規、更妥善調查」的高院處理,同樣較合適。

被告:經調查後解僱羅 羅:被告不合程序

林美施頒令移交時,亦披露案情,指申索人在 2014 年起受僱於被告,被解僱前為二級校長、署任一級校長。在教師林麗棠墮樓身亡事件後,校董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歷經 4 個月調查、會見逾 80 人後,認為申索人以不當方式造成校內惡劣氣氛,亦不符操守要求等,再參考多份文件如匿名投訴信、評分表現等,最終解僱羅。但羅爭議,被告解僱她不合程序,如按例應先給予兩次警告、抄送教育局,給予時間改過但無效方解僱等。

羅婉儀申索人工連公積金等逾 860 萬元

申索人在 2020 年入稟的申索書指,被告「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法團校董會」不合理解僱申索人羅婉儀,違反服務合約及僱傭條例,羅要求復職或校董會支付終止僱傭金。

據該入稟狀,申索人要求被告把她復職,同時申索由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至復職當日,以基本月薪及署任津貼為計算基準的薪金,及相關公積金連保證紅利,金額有待計算。

入稟狀續指,若申索人不能復職,將申索被告終止僱傭金賠償 8,415,492.91 元,以每月工資 82,105 元、每月署任津貼 3,765 元,計算由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31 日,以及由 2019 年 9 月 1 日至退休前的工資、公積金、保證紅利等。

林麗棠被裁死於自殺 官指羅召見觸發情緒崩潰

小學教師林麗棠在校內墮樓身亡,死因庭 2021 年 1 月裁定她死於自殺。死因裁判官綜合證供指,案發前一周,林被發現漏發澳門交流活動的通告,羅召見林責備,要求她自動辭職及寫報告解釋,最終活動順利進行,但羅案發前一日第二次召見林責備。

裁判官總結,第二次被校長召見是令林情緒崩潰的觸發點,將林推向不能承受的境況,又指假若羅沒有再次召見林、辦學團體為與林的會面保密,以及副校長為林挺身而出,悲劇便不會發生。

LBTC3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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