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於 2023 年 11 月,在機場閘口穿著「光時」上衣被捕,警員再搜出他另有「港獨」字句衣物,行李藏「光時」旗等;他早前承認兩項煽動罪,還押至周三(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展示字句的時間有限,傳播力比互聯網低,但他明知故犯,在公眾人士眾多的地方遊走,並強調相關字句早已被裁定危害國安。
官又指,被告警誡下承認有煽動意圖,主張以革命手段使香港獨立,斥被告死心不息,危害國家統一,使平和的社會氛圍再次被衝擊,法庭須制止分裂國家等違法行為死灰復燃。
官:被告明知故犯展示危害國安字句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先引述辯方陳詞指,涉案物品數量少,被告僅展示 5 小時 23 分鐘,罪責較他案輕,而被告沒有政治聯繫,其感染力偏低。
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由離開住所至機場期間,穿著及公開展示「光時」字句,時間有限,傳播力比互聯網低、滲透力不高,但他明知故犯,在公眾人士眾多的地方遊走。
蘇認為,相關字句早已被裁定危害國安,被告卻毫不避忌展示,涉案衣物、旗幟從台灣購買,反映他明知觸犯香港條例,相比起單純轉達訊息的情節嚴重,並非偶一為之。
官指被告認煽動意圖
死心不息、危害國家統一
蘇再指,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有煽動意圖,主張使用革命手段使香港獨立、脫離中央統治,而「革命」為 2019 年時的實際行動,曾令香港經歷前所未有的動盪。蘇斥「被告死心不息,鼓吹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危害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使平和的社會氛圍再次被衝擊,法庭須制止分裂國家等違法行為死灰復燃。
蘇考慮到被告行為的潛在風險,就首項涉穿煽動字句衣服的控罪,以 4 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次項涉管有旗幟和上衣的控罪,則以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經全數認罪扣減及兩罪同期執行後,共判囚 3 個月。
案情指被告藏「光時」黑旗等
案情指,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約 4 時,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發現被告諸啟邦在機場排隊等候安檢時,身穿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長袖 T 衫,隨即通知機場中央控制中心,中心報警。
機場警區警員約下午 5 時,在機場離境區一登機閘口截查被告,在其身上及行李撿取共 3 件煽動衫、3 面「光時」黑旗。其中衣衫有兩款,除前述「光時」衫外,另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 香港獨立」的短袖衫。
被告被控煽動等 3 罪
「光時」旗當「煽動刊物」
被告諸啟邦(26 歲,無業)被控 3 罪,指他於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香港,及香港國際機場登機閘口 205 附近,穿着印有陳述的上衣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以及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 3 幅旗幟和 1 件上衣,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指他在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他人身份證;此控罪獲控方撤控。
WKCC513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