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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穿「光時」衫男子認兩煽動罪 官關注知意思 辯方:法例沒管制思想

機場穿「光時」衫男子認兩煽動罪 官關注知意思 辯方:法例沒管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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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機場穿「光時」衫
機場保安發現 控制中心報警

案情指,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約 4 時,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發現被告諸啟邦在機場排隊等候安檢時,身穿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長袖 T 衫,隨即通知機場中央控制中心,中心報警。

案情續指,機場警區警員約下午 5 時,在機場離境區一登機閘口截查被告,在其身上及行李撿取共 3 件煽動衫、3 面「光時」黑旗。其中衣衫有兩款,除前述「光時」衫外,另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 香港獨立」的短袖衫。

案情:被告公開展示「光時」字句
涉案衣物購自台灣

案情指,被告由離家出門至登機閘口,皆一直穿著及公開展示「光時」字句;身在機場時,則曾徘徊機場公眾地方及登機閘口。被捕時,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至錄影會面時,被告表示他當日擬飛往台灣短期工作,涉案衣物、旗幟,是他 2023 年 10 月赴台灣時購買。

案情:被告稱「光時」
即香港變回英殖統治

案情指,會面下他又稱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理解,是「將香港變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將香港變回英國殖民地統治時期,不再屬於中國管治」,其中「革命」指人們「須採取 2019 年香港社會動盪期間的實際行動」來達到有關目的。

被告又在會面中稱,「香港獨立」意即「香港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城市,從中國分裂出去」,而他支持上述理念,並藉身穿帶相關字句衣物,爭取公眾對其理念的認同。

案情引唐英傑案
指已裁定「光時」可帶分裂含意

案情指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頻於 2019 年 6 月起的社會動盪中被示威者使用,而該動盪涉針對特區使用暴力、擾亂秩序等非法行為,甚或針對中央,煽動建立獨立的香港國家。

案情續指,2020 年 6 月 30 日頒布的《國安法》,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定為香港刑事罪行;又引用「唐英傑案」指,該兩句口號,可帶有將特區政府從中國或中央分裂出去的含義,並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相關裁決已由傳媒等廣泛報道,公眾清楚知道。

辯方:犯案僅一天、
覆蓋率較網絡低

辯方大狀關文渭陳詞指,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不是想爭取政治本錢;其兩罪的犯案時間不長,其中首控罪「煽動作為罪」,指他涉穿著「光時」衣衫展示字句,但由他出門至抵達機場,僅 5 小時 23 分鐘;次控罪「管有煽動刊物」,控方只起訴他犯案一天,同時被告沒對外展示「光時」旗幟。

關續指,本案情節不論持續性、嚴重性,以及煽動內容、意圖,均較近期的「區健威案」及「袁靜婷案」輕。

關解釋,「區健威案」犯案維持 6 個月、發布共 280 個帖文,內容更針對中國、特區領導人及其家人行使暴力行為;「袁靜婷案」則犯案持續 3 年 8 個月,但僅涉 13 個發布內容。官分別以判囚 9 個月及 6 個月為兩案量刑起點。但本案被告的作為只是身穿具煽動性字句衣衫,不涉互聯網發言,覆蓋率(coverage)較兩案低。

辯方:管有「光時」旗
未必在港發布

關文渭又指,假定「管有煽動刊物」一罪合憲而延伸討論,該罪屬防範性罪行,以防管有煽動刊物者,日後用於「發布」煽動刊物。本案被告在台灣購買「光時」旗,再攜旗幟往台灣,就算他打算「發布」,都是香港境外以持旗方式「發布」、不涉網絡,「法庭係無權處理喺香港以外嘅發布,除非發布係持續到返嚟香港為止」,並冀法庭以判囚 6 周為量刑起點。

官關注被告認有煽動意圖
辯方:法例無管制思想指控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質疑,有別於「袁靜婷案」,本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煽動意圖,「似乎罪責上係咪有分別呢?」關回覆指管有罪的控罪元素不是「被告意圖」,而是「刊物意圖」。

蘇重申被告開宗明義知道「光時」意思,又解釋其對「革命」理解。關表示,被告的意圖「喺佢腦海入面,但最後要睇佢行為係咩」,而被告行為只是穿上「光時」衣物,望途人見狀同意理念,但沒要求他人合力成事。

關續指,《刑事罪行條例》第 9、10 條都沒規管、限制他人思想,「當然你危及國安,就有條紅線喺度」,但重申香港法例包括《國安法》,「都無管制他人思想嘅指控,呢個都係法庭要考慮」。

蘇追問,關會否同意法庭要考慮被告意圖。關答,「意圖只係點樣去理解嗰個行為,即係著衫周圍走,(但)法庭唔係因為佢思想作出懲罰」。

被告被控煽動等 3 罪
「光時」旗當「煽動刊物」

被告諸啟邦(26 歲,無業)被控 3 罪,指他於 2023 年 11 月 27 日在香港,及香港國際機場登機閘口 205 或其附近,穿着一件印有陳述的上衣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以及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 3 幅旗幟和 1 件上衣,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指他在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他人身份證。

WKCC513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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