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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掟汽油彈等罪成20歲女提上訴 指原審過度介入如「坐咗入格鬥場」

油麻地掟汽油彈等罪成20歲女提上訴 指原審過度介入如「坐咗入格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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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 20 歲的上訴人林天詠,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案件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而石上訴理據主要有三,分別為案中沒有公平審訊、原審法官練錦鴻「坐咗入格鬥場」,以及辯方有欠表述權利。

石書銘:認罪被告判刑時
原審提上訴人角色 或涉未審先判

就沒有公平審訊,石指案中認罪被告的承認案情,提及林天詠的角色,但當時林不認罪。其後他們在林開審前判刑,原審法官練錦鴻交代判刑理由時,提及「六人各有分工」,明顯是包括林天詠。

法官彭寶琴問,石聽到案情包括林時,有否提出反對?石答沒有,指因當時認為專業的法官,能夠自行屏除不應考慮的證供及內容,亦認為承認案情不是用於指證林,惟原審在判刑時,其理由卻加入上訴人的角色,質疑原審其後審理林天詠的案件時,可能已對林的角色「有咗睇法」。

法官潘敏琦問,石的意思是否指,較佳的做法,是把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到審訊後再處理,否則原審判刑時,不應提及未經審訊的被告,而改用「其他人士」等字眼?石同意,並強調案件爭議點,為林天詠有否參與涉案的犯罪計劃。

潘其後追問,為何石當時沒提出?石稱因當時認為原審會謹記判刑原則。

法官彭偉昌稱,認為原審判刑提及「六人各有分工」,只是複述案情,以及屬「大圖畫,話入面係有分工合作」。石再爭議,從判詞的說法看來,原審所說的 6 人,必然包括上訴人。彭寶琴、潘敏琦先後問,故石的投訴,實際是認為法官用詞上,予人未審先判之感?石同意。

石:原審介入審訊
如同「坐咗入格鬥場」

就另一上訴理據,石書銘指原審介入審訊的程度,如同「坐咗入格鬥場」,稱由控方首名證人作供起,「原審法官好快就開始取替,或者 take over 主問」,時至第二名證人,「基本上主控官都唔使問咁濟,就全部問題佢(原審)問晒」,例如原審針對被告涉否戴頭笠一事不斷發問。

至於辯方有欠表述權利,石指原審指示控辯雙方遞交書面陳詞之後,擇日再訊。當時他以為還可口頭陳詞,惟當天應訊,原審甫開庭即稱已裁定上訴人罪成。而書面陳詞方面,辯方理應有最後發言權,但控方卻再新遞一份陳詞,反駁辯方的事實陳詞。

石續指,上訴人作供時曾情緒激動、哭泣,他曾要求原審給時間上訴人休息,惟練拒絕,並稱「我而家畀緊時間佢」。彭偉昌追問「給時間」意指甚麼?石答是退庭,並批評練「唔畀人時間佢平復情緒」。

律政司:法官介入不涉爭議點
不構成審訊不公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就「沒有公平審訊」,不認為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時有表面偏頗情況,而原審亦只是複述控罪書和案情內容。

至於「進入格鬥場」,律政司一方亦認為不涉及不當的司法介入,指因當時原審只是澄清證供等。而就算原審有「進入格鬥場」,但其追問的問題,都不是本案爭議點,而且屬後期的介入,例如被告有否戴頭笠,或構成身份辨認爭議,但辯方並不爭議上訴人的身份,其警誡供詞也不否認她對縱火行為、酒店房內武器、汽油彈等知情。

對於上訴方一再強調,上訴人有「依賴型人格障礙」,才跟從同案被告、當時男友身在現場,律政司一方指控方專家證人診斷她有能力自行做決定,亦知道何謂對、錯。其後石書銘指,但該人格障礙,會使她即使在極端情況下,都離不開受依賴的對象。

3 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布裁決。

同案另 5 被告認罪
判勞教中心、囚 4 年 2 個月

原案有 6 名被告,除本案上訴人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侍應)外,其餘 5 人即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及劉智曦(17 歲,中四生)、莫熙陽(案發時 16 歲)、陳鴻輝(案發時 16 歲),先後承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2 名成年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 3 名未成年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CACC184/2022(DCCC1073、10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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