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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油麻地掟汽油彈 兩未成年男生認罪還押再訊 女侍應不認罪受審

被指油麻地掟汽油彈 兩未成年男生認罪還押再訊 女侍應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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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初,5 名青年被指在油麻地掟汽油彈,警方其後在他們租用的酒店房內,發現汽油等物品,並再拘捕多一名男子。案中 6 人被控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當中 3 人早前認罪,分別判囚及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周一(2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並處理另外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的男生認罪,裁判官下令兩人還押至 7 月 15 日再訊,候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餘下一名 20 歲女侍應不認罪受審。

控方傳召兩名警員作供,指案發當晚目睹以黑色面巾蒙面的 4 男 1 女,在馬路面掟汽油彈,其後在一樓梯更換上衣。案件周二(28 日)續。
兩 18 歲男認罪 案發時未成年

案件由法官練錦鴻負責,兩名被告莫姓男生(第五被告)及陳姓少年(第六被告)周一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莫另承認一項縱火罪,而他面對另一項在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的縱火罪則存檔法庭。

辯方透露,兩人案發時為 17 及 16 歲,現時為 18 歲。兩人押至 7 月 15 日再訊,候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兩警作供:見 5 人掟汽油彈、更衣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長 59024 吳瑞邦(音)及第二證人 PC 33347 潘世傑(音)作供。吳供稱 2020 年 2 月 4 日案發當晚約 10 時半,他與潘前往買宵夜,在甘肅街及吳松街交界,看見身穿黑色衣褲及以黑色面巾蒙面的 4 男 1 女,跑向彌敦道,指當中有人往馬路面掟汽油彈 3 次、拉動黃色膠欄阻礙北行線的巴士,以及將大塊紅白藍膠布拉到路面。

警長續供稱,其後 5 人前往加士居道,跑上一條通往循道中學的樓梯,而樓梯上端是死胡同。一段時間後,5 人原路下樓梯。潘供稱看見 5 人在樓梯上更換了其他顏色的上衣,並改戴淺色外科口罩,而當中的女子身高約 5 呎 1 寸,下樓梯時改穿灰色運動外套。

在辯方盤問下,吳承認不能說出在彌敦道,分別是誰人掟汽油彈、拉動膠欄阻礙巴士等,但堅稱作出上述行為的必然是該 5 人。審訊周二續,由控方繼續主問第二證人。

辯方指曾就本案裁決 申法官避席被拒

第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一度向法官練錦鴻申請「法官避席」,指他早前處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時,曾裁定第三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以及各人是否夥同犯案,認為上述裁定會影響本案裁決,並有所偏頗。

法官指,辯方的申請沒有根據,稱自己當時只是與辯方討論被告的刑責,強調自己會維持法律公正,確保被告受公平審訊,因此不接納申請。

案情:莫警誡下稱「彌敦道掟過汽油彈」

案情指,2020 年 2 月 4 日晚上 11 時多,兩名休班警長行經彌敦道十字路口,看見 5 名黑衣人以帆布、雜物堵路,其後投擲 5 枚點燃的汽油彈。

兩名警長跟蹤 5 人,他們縱火後逃往循道中學在側門更衣,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首被告陳鴻基在加士居道與其他人分開,後遭兩名休班警截查,並搜出 Casa Deluxe Hotel 房卡,並稱 5 人攜汽油彈外出。

2 月 5 日凌晨,警方搜查該房間,搜出 10 枚汽油彈、兩罐汽油、一個標示為通渠劑的膠樽,並拘捕餘下 4 人。當時莫戴着黑色手套,攜有房卡及 4 個打火機,警誡下稱:「彌敦道掟過汽油彈」、「其中有啲嘢我有份去買,但都係阿陳國強(次被告)俾錢,之後就拎啲嘢上去 CASA 酒店 1104 號房」。

警從被告電話照片發現第六被告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莫與第一、二、三被告在掟汽油彈前一日,到五金店購買製作汽油彈的工具及物料。

莫的電話資料亦顯示,他與第四被告在洗手盆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第四被告在房間內帶着防毒面具的自拍照,以及另一名男子躺在床上的照片。2020 年 5 月 23 日,警方拘捕該名男子,即本案第六被告陳姓少年。

案情指第三被告稱僅隨男友到場

至於不認罪的第三被告,案情指她於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跟我男朋友陳國強(第二被告)去嗰度㗎,係佢同其他人放汽油彈,我冇放汽油彈」、「房入面呢啲武器都唔係我買㗎,嗰啲汽油彈都唔係我整,係我男朋友陳國強同其他人買同整汽油彈㗎。」

3 被告早前認罪 判囚逾 4 年及勞教中心

6 名被告依次為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林天詠(20 歲,侍應)、劉姓男生(17 歲,中四生)、莫姓男生 (17 歲,中六生)及陳姓少年(16 歲)。首 5 人同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

6 人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5 日期間,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 9 枚汽油彈、一瓶易燃液體、兩罐汽油、一樽腐蝕性液體、一包糖、4 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士巴拿、一把剪鉗、兩把鎚、3 罐液化石油氣、4 罐噴漆。

劉及莫另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在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陳鴻基、陳國強早前認罪,被判監禁 4 年 2 個月;劉早前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CCC 1073/2020、DCCC 1074/2020(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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