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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掟汽油彈等罪成 20歲女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介入提問 對辯方失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

油麻地掟汽油彈等罪成 20歲女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介入提問 對辯方失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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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未開審討論被告角色 
上訴庭:控方也要負責

上訴申請人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各一項「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 34 個月。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爭議審訊出現三大不公之處,致上訴人不獲公平審訊,其一是原審法官練錦鴻在開審前,首先處理認罪被告的判刑,判刑時「毫不顧忌」提到甚至和辯方討論林天詠的角色,代表林的辯方大律師石書銘在開審時即時要求法官迴避,但被駁回。

上訴庭認為,上述情況不可完全歸咎於原審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控方大律師也要負責」,例如同意案情一般會隱去不認罪候審被告的姓名,以免牽涉不認罪者是否犯案的問題,「但控方大律師卻奇怪地沒有跟隨」。

上訴庭:法官刻意逆判例而行

判詞續指,雖然控方有責任,但「不代表原審法官就沒有可供別人質疑的地方」,例如身為經驗豐富的法官,應知道上述同意案情沒按一貫方式處理,可要求控方修改,他卻繼續處理判刑,「令人難以理解」。

原審法官在裁決時解釋,首先處理認罪判刑,是為簡化案件流程,希望被定罪者可以重新計劃人生。上訴庭表示不明白原審解釋,直指「原審法官的解釋,反而令人覺得,經驗豐富應該知道哪個做法更好的他,是不是因為什麼理由刻意逆着判例而行」。

原審涉干預被告作供 批評供詞、模仿聲線
上訴庭:不是每次都批評得有道理

上訴方亦質疑原審法官在控方證人作供時「進入格鬥場」,介入控方提問,有如取代控方的角色建立控方案情,並干預林天詠作供,批評原審的聲線、語言表達及供詞,失去應有的中立。

上訴庭認為,法官在林天詠作供時,多次表達個人意見,暗指林迴避問題、不知所云、說法不可思議,又模仿林的聲線說話,「而且不是每次都批評得很有道理」,最極端的一例,是林情緒不穩,辯方要求休息時,法官表示「我而家咪畀緊時間佢囉」,拒絕休庭。

法官自備頭型公仔供控方證人作供
上訴庭:無疑授人懷疑他的機會

至於其他控方證人作供時,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在兩名控方證人談及投放汽油彈的證供時,開始自行發問,分別維持了約 10 頁和 20 頁錄音騰本的時間,「控方只能在間中插進兩三句」。

原審法官更自行準備頭型公仔,讓控方證人說明他當時看到哪一種蒙面用品。上訴庭質疑,作供警員已搜出相關蒙面物品,不明白這項細節有何重要,但若法官以此斷定兩名控方證人可信,「無疑是授人一個懷疑他動機的機會」。

辯方失最後發言權
上訴庭:是否覺得不聽辯方也罷

在結案陳詞階段,法官表明控方可以回應辯方的書面陳詞,並在裁決時沒有予辯方機會口頭回應,上訴方質疑有違辯方享有最後發言權的原則。

上訴庭指出,辯方在結案陳詞有最後發言權「是極其基本的」,相信只是「法律技術問題」,但若控方沒守好界線,原審法官仍視若無睹,完全不予辯方補救機會便直接定罪,「令人懷疑原審法官是否覺得不聽辯方也罷」。

原審法官證據分析沒有出錯

上訴另一爭議是原審法官分析證據時出錯,錯判被告有罪。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根據控方證人的供詞,推論被告在每個階段行為的性質,以及她是否知情,法官「可以但沒有解釋得更清楚也不代表他的結論有錯」。

原審法官根據控方證人指被告仍然知道對錯、不會無意識地行事的證供,推翻辯方指她即使與同案被告一同出入作息,仍對身邊事情不感興趣,甚麼也沒看見的說法。上訴庭認為其推論沒有出錯,駁回針對證據分析的上訴理據。

上訴庭:證據強但審訊不公

判詞總結原審法官在開審前判刑、干擾證人作供、讓控方最後結案的 3 個情況,若獨立分拆出來,皆不足以動搖定罪,但當 3 個情況同時出現,「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雖然控方的整體證據強,但仍須裁定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同案另 5 被告認罪
判勞教中心、囚 4 年 2 個月

原案有 6 名被告,除本案上訴人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侍應)外,其餘 5 人即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及劉智曦(17 歲,中四生)、莫熙陽(案發時 16 歲)、陳鴻輝(案發時 16 歲),先後承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2 名成年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 3 名未成年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CACC18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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