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便合法,一方不同意便非法 ── 這或許是不少人對非禮等性罪行的理解。但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卻誤以為他同意,這情況仍屬違法嗎?
今期「法律101」為大家介紹一宗刑事法的經典案例: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Morgan。
英國空軍軍官案
1973 年 8 月 15 日晚上,在英國和夫咸頓市(Wolverhampton),37 歲英國皇家空軍高級軍官 Morgan 和 3 名 20 多歲的初級軍官 McDonald、McLarty 和 Parker 把酒言歡。他們一度討論尋找性服務,Morgan 突然提議大家到他家中,與他 34 歲的妻子性交。
另外 3 人並不認識 Morgan 的妻子,起初對他的提議抱有懷疑,Morgan 則聲稱太太有性癖好,例如會裝作反抗以獲取快感,眾人最後接受了他的提議。

他們到達 Morgan 住所後,把已入睡的 Morgan 妻子(下稱「事主」)拖行至另一睡房,並與她性交。根據事主的證供,她一直掙扎和大叫,要求丈夫阻止另外 3 人,但其中一人用手掩蓋她的口,4 人亦捉緊她的四肢。事後眾人離開,她馬上前往醫院並且報警。
其他證據顯示,Morgan 和事主關係欠佳,事主因此曾有兩段婚外情。案發時,屋內還有 Morgan 和事主兩名十多歲兒子,他們案發當晚均被吵醒,但沒有資料顯示他們有何反應。

事主同意 VS 未經同意?
4 人之後被捕,Morgan 向警方指,太太事前同意與他們性交,期間亦表示享受。另外 3 人則向警方承認,他們在事主反抗下仍強行與她性交。由於當時的普通法斷定丈夫不可能強姦妻子,因此只有 McDonald、McLarty 和 Parker 被控強姦罪。他們和 Morgan 另被控協助和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強姦罪。
全部人不認罪,爭議事主也同意性交,期間配合並表示享受。Morgan 依賴他對警方的說法,另外 3 人則推翻他們對警方的說法,指警方捏造內容。審訊在斯塔福鎮(Stafford)皇室法院(Crown Court)進行,陪審團經法官引導後,一致裁定 4 人所有罪名成立。
他們之後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被上訴法院 3 位法官駁回。4 人再申請上訴至上議院(House of Lords)。

合理誤會同意 VS 真誠誤會同意?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曾指:「如被告相信或可能相信事主同意與他性交,那被告便沒有 [意圖未經同意與她性交],因而沒干犯強姦罪。然而,第一,被告必須真誠持有此信念。第二,被告的信念必須合理,是一個合理的人經考慮後會得出的信念。如被告的信念不切實際,違反所有合理跡象,即使他真誠抱有該信念也不足夠(“if the ‘defendant believed or may have believed that Mrs. Morgan consented’ to him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 then there would be no ‘[intent to have intercourse without her consent] in his mind and he would be not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rape, but such a belief must be honestly held by the defendant in the’ first place. He must really believe that. And, secondly, his belief ‘must be a reasonable belief; such a belief as a reasonable man’ would entertain if he applied his mind and thought about the matter. ‘It is not enough for a defendant to rely upon a belief, even though’ he honestly held it, if it was completely fanciful; contrary to every ‘indication which could be given which would carry some weight with’ a reasonable man”)。」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正確解釋「誤會對方同意」屬強姦罪的辯解,但錯誤指出當中有兩個要求,即必須真誠和合理。上訴方爭議,法律上只有一個要求,就是被告真誠誤會對方同意,該誤會是否合理並不重要。

由 5 名法官組成的上議院,以 3 比 2 裁定原審法官引導出錯。多數方的法官認為,不論是從法律原則或日常理解,抑或從文字與邏輯角度出發,只要被告真誠誤會對方同意,即使該誤會並不合理,也足以證明他沒有「意圖未經同意與對方性交」(屬控罪元素之一),因而不構成強姦罪。
少數方的法官則認為,被告若以「誤會對方同意」作辯解,必須承擔一定責任。其中,Simon 法官指出,被告單憑一句誤會,沒交代任何背後根據,根本不足以讓陪審團考慮,更遑論接受。他又認為,法律必須平衡事主與被告的權益,要事主接受自己被侵犯,是因為被告不合理地誤會了,並不公義。Edmund-Davies 法官亦認為,要求被告以合理謹慎態度(reasonable care)確定對方是否同意,並非不合理。
上議院雖大比數裁定原審法官引導出錯,但最後仍駁回上訴,因認為陪審團明顯接納事主證供,拒納 4 名上訴人的證供,即使更正了引導,也難以想像會改變裁決結果。換言之,上議院認為引導出錯未對上訴方造成不公。

法律改革?
這宗約半世紀前的案例,確立了「被告只須真誠誤會對方同意,毋需合理根據」的原則。惟此原則其後被批評嚴重削弱對性罪行事主的保障,亦加強了對性罪行的迷思與刻板印象,例如女性喜歡被男性主導、「說不其實代表好」(“no” means “yes”)等觀念。有學者更形容此案例為「強姦犯的憲章」(rapist’s charter),賦予他們過大權利。

有見及此,英國國會於 2004 年修訂法例,訂明被告必須真誠且合理地誤會對方同意,才可構成辯解,回歸 Morgan 案原審法官、上訴法院,以至上議院少數方法官之見解。
在香港,Morgan 案的原則至今仍然適用。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 2012 年展開諮詢,並於 2019 年確定建議參考英國修訂法例。政府計劃今年就性罪行修訂建議再諮詢公眾,上述原則需否重新審視,值得社會繼續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