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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領事館外示威 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違限聚罪成 罰款6,000

泰領事館外示威 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違限聚罪成 罰款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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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泰國反政府示威者,當中多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包括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李不認罪受審,周四( 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6,000 元。

暫委裁判官陳樨樨裁決時指,集會自由非絕對,須維持公共衛生等,而警方為涉案聚集設記者區,加上多次發出警告不果、才執法,「冇一刀切阻止集會,顯示咗一定程度嘅容忍」,「措施合理恰當」。

辯方求情指,李僅屬參與者,另提他任職區議員期間,「私人作出 6 位數字嘅貸款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如今以多份兼職還款、財政拮据,將面對另一宗上訴案件,可能因該案還押。官則著李於 3 個月內繳交罰款。
裁判官:憲法權利非絕對

暫委裁判官陳樨樨指,法例第 599G 章規定不可有多於 4 人的公眾聚集,本案聚集未獲豁免。而辯方不爭議這一點,僅爭議被告的參與是否有「免責辯護」。

裁判官先引述《基本法》和《人權法》提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憲法權利受一定限制,市民須在尊重他人權利、維持國家安全或公眾衛生等前提下行使。

裁判官續指,故此憲法權利並非絕對,而辯方的立場為,警方執法時未能平衡相關權利及其限制。

官:警多次警告不果才執法
顯示一定程度容忍

裁判官認為,本案牽涉的條例旨在防疫,辯方於盤問時,挑戰兩位警員指當時「將言論自由擺到好後」;但事實上,集會人數由 10 時 56 分的 10 多人,增至 11 時 03 分的 30 人,警方曾發警告、人群亦散開,守規地進行集會,故警方並無全面禁止集會。

官又指,當人群於 11 時 10 分再次聚集時,卻沒有理會警告,而警方也沒有立即票控,加上事前為集會設立了記者區,「冇一刀切阻止集會,顯示咗一定程度嘅容忍」,至 11 時 16 分,多次警告不果才票控,可見「警方根據規例執法」。

官:警執法符合相稱性原則

裁判官再指,本案涉 31 名集會人士,歷時 20 分鐘,位於核心商業區,儘管「冇證據顯示聚集對公眾風險造成多大風險」,但防疫仍然為當時社會的重要課題。

官重申,執法方面,「警方享有廣泛酌情權」,當聚集已接近尾聲,警方多次警告不果才執法,顯示「措施合理恰當」、顧及憲法權利,合乎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裁定被告行使「聲稱的憲法權利」不構成合理辯解,罪名成立。

辯方:角色被動
曾借貸服務社區、財政拮据

被告由律師陳奕勤代表。辯方求情指,望法庭考慮被告於行使憲法權利時犯案,而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加上其角色被動,為參與者、而非主辦方,「大部分時間企喺周邊位置」。

辯方另提及,被告於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於 2020 年開始任職區議員,其後出現「行政問題」,「佢私人作出 6 位數字嘅貸款維持社區辦事處運作,完全唔牽涉其他嘢,就只係服務社會」,如今以多份兼職償還貸款,「(財政)相當拮据」,望法庭寬大處理罰款。

辯方:可能因另案還押
官限 3 個月內繳交

裁判官指「警方多次勸喻下,被告仍然執意而行」,當時更任職區議員,不過,考慮被告行使憲法權利此重要因素,加上其「行為克制,不是發言者,不涉及暴力」,判處罰款 6,000 元。

辯方再求情指,被告現面對另一宗上訴案件,如失敗將即時還押,可能於未來一段時間沒收入,申請一年內繳交罰款。裁判官考慮後,限被告於 3 個月內繳交罰款。

翻查資料,被告另被指於 2020 年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中,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 7 個月。被告現獲保釋,將於 6 月 13 日在高院處理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前荃灣區議員林錫添亦被票控
前年認罪判罰 1.5 萬元

被告李志宏(現年 28 歲,前區議員)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指他於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中環東昌大廈 3 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被指組織當日聲援行動的前荃灣區議員林錫添,2021 年 8 月承認違反限聚令。裁判官余俊翔以組織比參與嚴重為由,判處林錫添罰款 1.5 萬元,為當時同類案件金額最高罰款。

翻查資料,2020 年泰國爆發大型反政府示威,同年 7 月有示威者提出「三大訴求」,包括停止威脅異見人士等。至同年 10 月,當地示威期間,警察開始使用水炮車及催淚彈等驅散示威者,政府並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多人被捕被控。

ESFS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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