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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街車深水埗攔腰撞巴士傷 23 人 六旬司機罪成 官:被告稱短暫暈眩非事實

洗街車深水埗攔腰撞巴士傷 23 人 六旬司機罪成 官:被告稱短暫暈眩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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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一輛洗街車在深水埗桂林街及元州街交界,突攔腰撞向巴士,導致巴士 23 名乘客受傷。六旬洗街車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周五(1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4 日等候判刑。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被告辯稱因暈眩反應不過來,但案發前後反應正常、甚至敏捷,再加上車上的清潔女工,作供時曾稱被告事發對周遭有反應及曾大叫「喲喲喲喲」,顯示被告當時清醒,被告曾暈眩的機會微乎其微。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案發時曾頭暈,但指因驚慌而沒有告知現場的救護員,其後亦沒有求醫,令人難以置信,並肯定被告所聲稱的短暫暈眩並非事實,而是事發後杜撰出來。
官引述辯方案情:
被告事發前曾頭暈了一下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引述辯方案情,指被告王國平(66 歲)事前曾駕駛洗街車十多次,案發桂林街路段是向下斜坡,被告見前車駛走,打算駛前一點,因而下車首先將前方地上的紙箱移開,被告其後上車鬆手掣及踏油門前進,惟頭暈了一下,至清醒時已與肇事巴士只相距一米,反應不過來就隨即撞上在元州街中線的巴士。

法官續引述指,被告其後被嚇呆,因而未有向警方提及曾頭暈一事。被告承認過程中從來沒有剎車。被告警誡下表示「車子裝滿水太重,想停也停不了」。

官:肯定短暫暈眩非事實
指事後無求醫違常理

法官分析案情指,據被告在意外前後的動作,由下車移開地上阻礙的紙箱,至碰撞後下車查看時還不忘關上車門,隨即又走回垃圾站方向,少於一分鐘後又急步返回現場與人交談。

法官認為,這些動作反映被告當時表現正常、甚至敏捷,再加上車上的清潔女工作供時曾稱,被告事發對周遭有反應及曾大叫「喲喲喲喲」,顯示被告當時清醒,被告曾暈眩的機會微乎其微。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案發時曾頭暈,但指因驚慌而沒有告知現場的救護員,其後亦沒有求醫,令人難以置信,其後與警員補錄口供是亦沒有提及,有違常理。

法官稱,肯定被告所聲稱的短暫暈眩並非事實,而是事發後杜撰出來,事實是被告事發時清醒,身體沒有問題。至於被告稱「車子裝滿水太重,想停也停不了」這句話,法官稱不能肯定是謊言,可能只是被告一個現場反應,描述其當時想法,而不是被問及意外原因時的回應。

官:被告沒剎車、犯錯空間大

法官又指,被告當時只是想駛前至虛線,對被告來說是簡單的操作,當時亦沒有外在或突發的事情令被告分心或影響其判斷,被告明知駕駛重型車,但當時沒有剎車,雖然平均時速約 11.3 公里,但車速看來頗快,犯錯空間頗大,如果前方元州街一線有車,後果更不堪設想。

法官稱,雖然案發過程只是 5 秒,但認為被告一時不留神或一時錯誤判斷,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裁定被告罪成,還押至 11 月 4 日等候判刑。

致 23 名巴士乘客受傷 其中 2 人骨折

被告王國平(66 歲)被控於 2020 年 9 月 12 日危險駕駛,引致陳姓和劉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根據控方案情,涉事洗街車是由食環署外判商「萬成環保處理有限公司」登記。事故導致 23 名年齡 5 至 85 歲的巴士乘客及洗街車上一名清潔女工受傷,其中 53 歲陳姓巴士乘客下骶骨骨折,而 44 歲劉姓巴士乘客頭部受傷失憶和骨折。

控方指,陳現時因盤骨痛仍需覆診,劉則已完全康復。

DCCC67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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