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一輛龍運巴士在東涌裕東路撞到停泊路邊的清潔公司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使貨車撞向路面清潔工,釀 2 死 6 傷。巴士車長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 3 年 2 個月。
在意外中死亡的 64 歲清潔工,遺產執行人周二(25 日)入稟區院,向涉事車長及巴士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明年 5 月 15 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2 年 12 月,一輛龍運巴士在東涌裕東路撞到停泊路邊的清潔公司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使貨車撞向路面清潔工,釀 2 死 6 傷。巴士車長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 3 年 2 個月。
在意外中死亡的 64 歲清潔工,遺產執行人周二(25 日)入稟區院,向涉事車長及巴士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明年 5 月 15 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2 年 12 月,一輛巴士在東涌裕東路行駛時,撞到停泊路邊的清潔公司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使貨車撞向清理路面的清潔工,釀 2 死 6 傷。巴士車長於 2024 年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 3 年 2 個月。
事件發生近 3 年,因意外導致腰椎粉碎性骨折、一度被送往深切治療部的女清潔工,周二(9 月 30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涉事車長及「龍運巴士有限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2026 年 3 月 20 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警方國安處早前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3 項煽動罪,被判囚 10 個月。
案情指,被告先後在巴士上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被捕後稱以此表達自己有言論自由。辯方求情指被告欲證本港仍有言論自由,但其「社會實驗注定失敗」,又指新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上升至7年,但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者,「唔係所有都要增加3倍半」。辯方指,被告期望服刑後重新做人,「唔再牽涉喺社會測試上」。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有關字句違法,仍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又指他以巴士為目標,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若不及早介入,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
另一宗 23 條新煽動罪案件亦於周四判刑,被告今年 6 月 12 日在石門穿著印有「光時」字句衣衫,被判囚 14 個月。官認為當局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加強打擊力度。《法庭線》比較發現該案的量刑起點,與舊煽動罪的譚得志案一樣。(見另稿)
警方國安處早前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周四(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 9 月 19 日再訊獲准,以待與控方商討控罪,並指「有信心最後嘅結果並不需要審訊」。另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訊。
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
23 歲無業男子 2023 年 5 月涉於九巴巴士上,在下層一名女乘客旁「露械」自瀆,繼而跑到巴士上層,以玻璃手錘擊破車窗,跳車逃去。他早前承認各一項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的猥褻性行為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另須賠償 6,850 元予九巴。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對本案有深切反思,望日後成為 1 歲多兒子的榜樣,而非以一個曾坐監的父親為恥,又坦言自己不想再次進出法庭,否則不知如何面對正在成長的兒子。惟裁判官葉啓亮反駁指,被告犯案時兒子已出生,考慮到被告曾違反感化令,過往有 7 次與性罪行有關的案底,重犯機會高,為保護公眾,並防範同類事件再發生,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影像《法律 101》繼續同大家分享鬼馬嘅刑事罪! 巴士係咪一定要站站停?搭叮叮一定要喺司機左手邊落車?唔乾淨嘅人入遊樂場,有機會被檢控?!仲有其他「估你唔到」嘅罪行,快啲撳片睇啦! 文字報道:法律101|你可能未聽過的刑事罪(Part 2)
2020 年 9 月一輛洗街車在深水埗桂林街及元州街交界,突攔腰撞向巴士,導致巴士 23 名乘客受傷。經審訊後,六旬洗街車司機早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法官李俊文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判他監禁 1 年 4 個月。 法官形容,本案雖然不涉醉駕及超速等加刑因素,但被告作為職業司機,在交通繁忙及沒有迫切性的情況下,駕駛重型車輛落斜,沒有減速,最終撞上巴士,本案受傷人數亦遠超案例,有其嚴重之處。 法官以 1 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紀錄良好,酌情減刑 2 個月,判囚 1 年 4 個月。
2020 年 9 月一輛洗街車在深水埗桂林街及元州街交界,突攔腰撞向巴士,導致巴士 23 名乘客受傷。六旬洗街車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周五(1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4 日等候判刑。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被告辯稱因暈眩反應不過來,但案發前後反應正常、甚至敏捷,再加上車上的清潔女工,作供時曾稱被告事發對周遭有反應及曾大叫「喲喲喲喲」,顯示被告當時清醒,被告曾暈眩的機會微乎其微。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案發時曾頭暈,但指因驚慌而沒有告知現場的救護員,其後亦沒有求醫,令人難以置信,並肯定被告所聲稱的短暫暈眩並非事實,而是事發後杜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