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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口岸爆炸品案、25歲男還押逾年 高院申保釋獲批 官囑遵守條件:唔好令我失望

涉口岸爆炸品案、25歲男子還押逾一年 高院申保釋獲批 官囑遵守條件:唔好令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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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初,深圳灣口岸公廁、羅湖港鐵車廂等被發現有爆炸品,事後有組織承認行動,指為要求政府「封關」。警方其後拘捕 8 人,其中一名男被告周二(28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法官張慧玲批准。法官批准被告保釋後,對他表示「你真係唔好令我失望」。

法官聽畢辯方陳詞後,批准周皓文(25 歲、測量員)以 10 萬元保釋,另加母親擔保 10 萬元現金,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須居於報稱地址、每天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按時出庭應訊。法官提醒他必須遵守保釋條件,並指「你真係唔好令我失望」。辯方亦即場交出旅遊證件。

本案 8 名被告中,當中 7 人早前被加控《反恐條例》。唯一沒有被加控的被告周皓文今於高院申請保釋,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25 歲測量員還押至今逾一年

8 名被告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首 6 人於 2020 年 3 月首度提堂,餘下 2 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則在 2022 年 2 月首度提堂。除楊怡斯及張琸淇獲准保釋,其餘 6 人一直被還押。

案中 7 人被加控《反恐條例》下罪名

首 7 名被告早前被加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期間,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7 人原被控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則改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

李嘉濱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3 月 8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 11632 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3 月 7 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 A 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同年 8 月開審。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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