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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管有爆炸品罪囚40月 官: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

男子認管有爆炸品罪囚40月 官: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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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被控於 2021 年,在粉嶺榮福中心藏有爆炸品或槍械,當中現年 44 歲的網絡工程師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周一(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0 個月。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明知對方買物品製炸彈,仍提供涉案原材料,行為與串謀製造爆炸品無異,而非辯方所指被告「只是區區送貨員」。而涉案化學品距離製成無線遙距爆炸品只有一步之遙,如落入存心不良份子手中向市民施襲,必禍及無辜及引起社會恐慌,批評被告為爭取公義便企圖以不法手段行事,甚至不惜傷害他人,行徑卑劣及屬懦夫行為,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法官又提到,反修例運動後社會回復平靜,但「仍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稱本案就是一例,「足以證明市民大眾要時刻小心防範、見疑即報,唔好掉以輕心」。
官:控罪嚴重 涉案物能造半徑 5 米火球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認罪的首被告黃智榮,所涉控罪屬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可判囚 14 年,而在區域法院中最高可囚 7 年。根據兩宗爆炸品相關案例,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處阻嚇性刑罰,尤其事涉無差別針對公眾事件。另亦要考慮涉案炸藥份量及潛在傷害性。

郭啟安表示,涉案化學品具一定殺傷力,可組合成閃光粉等,能製造半徑 1 至 5 米火球;又可用於製 2 至 3 枚無線遙控炸彈,「距離製成只係一步之遙」。如落入存心不良分子手中、向市民施襲,必禍及無辜及引起社會恐慌。郭啟安批評,被告明知對方買物品製炸彈仍提供涉案原材料,行為與串謀製造爆炸品無異,而非辯方所指被告「只是區區送貨員」。

郭啟安又認為,專家意見「未免過於保守」,因專家認為本案爆炸品未構成完成,只因沒發現製爆炸品說明或相關目的、計劃。但現時網絡資訊發達,炸藥製造說明可在網上取得,製作器具如電池,一般市民也不難購到,此次只是「幸警方及時破案」。

官:爆炸品未組裝完成 酌情下調刑期
斥被告沒正面反思罪行 僅向家人致歉

法官郭啟安續指,案件若涉及已製成爆炸品,會以判囚 6 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本案爆炸品未組裝完成,酌情下調至判囚 5 年。而本案雖不是在 2019 年社會動亂期間發生,但從通訊紀錄中,見被告等人用示威者常用暗語或術語,如「文具」等,顯示被告行為受反修例影響,是不滿警方或政府的激進分子,為爭取公義便企圖以不法手段行事,甚至不惜傷害他人,行為卑劣及屬懦夫,其悔意亦只局限於還押時對不起家人,對於有否反思罪行並沒正面交代。

法官最終認為,被告適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最終判囚 40 個月。

法官亦特別提到,反修例運動後社會回復平靜,但「仍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稱本案就是一例,「足以證明市民大眾要時刻小心防範、見疑即報,唔好掉以輕心」。

兩被告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

被告依次為黃智榮(案發時 42 歲,網絡工程師)、張煜球(62 歲,裝修工人)。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在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與聯捷街交界附近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17,300 克硝酸鉀粉末、2,870 克氧化鐵(III)粉末、1,840 克鎂粉末、1,236 克鋁粉末、35 克硫粉末、 1,260 克煙花棒、127 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

次被告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 8 支伸縮棍、5 枝弓、 69 枝箭、45 個箭頭、一把鉗及一套螺絲批;管有兩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以及管有兩個電擊器材。

張煜球則否認控罪,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開審。

DCCC8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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