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啟德以鐳射筆照射狗隻及狗主 男子被判無罪 官拒批訟費指自招嫌疑

涉啟德以鐳射筆照射狗隻及狗主 男子被判無罪 官拒批訟費指自招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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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涉案鐳射筆可導致眼部損傷

被告李敏立(58 歲,保安),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兩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14 日,在啟德體育園啟德零售館 1 外殘酷地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狗隻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同日同地襲擊李姓女子和陳姓男子。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引述專家證人指,涉案鐳射筆可以發出紅光、如電筒光的白光,屬 3R 類激光產品,又指若人類在 10 米內遭紅光照射,可導致眼部損傷。

被告李敏立(資料相片)
官:兩名事主供詞與片段不符

針對兩項襲擊狗主罪,官描述閉路片段畫面,指被告和伴侶跟兩名事主迎面相遇,被告看似從其衣物取出鐳射筆。男事主的愛犬 Goma 其後跑至被告面前約 1 至 2 米,被告對準牠的頭部發射白光。兩名事主看似上前理論,被告向兩人照射白光,「一瞬間半秒(右手)便垂下」。

官指,片段歷時不多於兩分鐘,當中完全察覺不到有紅光出現,不過被告作供時,承認曾發射紅光。官指,即使紅光沒在片段出現,不代表必定沒發生襲擊事件,惟認為兩名事主供詞與片段有不符之處。

官舉例,兩人供稱被告僅照射紅光、沒白光,但片段清楚看到鐳射筆發出白光;兩人供稱狗隻沒跑向被告,但片段顯示有;女事主稱遭被告照射臉部約 5 秒,片段顯示被告兩次對準其頭部,惟只是一瞬間,指其說法「有誇大之嫌」;女事主稱爭執 10 至 15 分鐘,惟雙方遇上至離開,歷時少於 2 分鐘。

官指,不能安心接納兩名事主證供,指供詞出現基本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李姓事主供稱,被告以紅光照射兩狗隻及兩狗主臉部。(香港動物報提供相片)
官:制止狗隻跑前說法或屬實

至於虐畜罪,涉事狗隻 Sneezy 的主人供稱,愛犬遭照射後,左眼變紅及流眼水須求醫。官指被告作供時,坦然承認用鐳射筆發出紅光,照向涉事狗隻 Sneezy 頭上,以制止牠跑往其方向。官指,控方對此說法沒作出盤問,認為被告說法有可能是真實,未能肯定其行為屬於「殘酷地驚嚇」、「不合理或胡亂作為」,裁定無罪。

辯方申請訟費,指本案非自招嫌疑,又指法庭接納被告解釋。官反問「(被告)的而且確搵東西射過人哋隻狗,(鐳射光)有可能傷害眼睛,曾經指向兩位人士,呢啲係咪自招嫌疑呢?」辯方解釋,鐳射筆作用是驅狗、屬合理使用,又指向兩名事主發出白光。

官指,被告在現場曾向 Sneezy 的狗主承認使用驅狗器,而鐳射筆經檢驗後,顯示確實可以發出損害人類眼睛的紅色激光,加上被告曾以鐳射筆對準兩名事主頭部,認為屬自招嫌疑,拒絕辯方申請。

陳姓事主供稱,帶愛犬 Sneezy 離開現場後,發現其左眼變紅及流眼水。(香港動物報提供相片)
狗主 IG 發文:早學識不對制度抱過多期望

Sneezy 的主人在 Instagram 撰文指,對判決不感意外,指回顧以往涉及殘酷虐待動物的案件,「作為狗主,其實早已經學識唔對制度抱有過多期望」。

她指,Sneezy 個性膽小,與被告所描述的行為並不相符,又指 Sneezy 不只是一隻狗,而是其生命中最重要的家人,指事發後對公共空間的安全失去信任,每晚單獨放狗,都要不斷提醒自己提高警覺,「顯然,我以後仲要繼續承受呢個『後續影響』」。

她指,不希望再於本案糾纏,也希望此生不再遇到被告,Sneezy 亦不需要再承受任何傷害,在結尾提問:「當動物同佢哋嘅主人受到威脅時,現行制度究竟保障到啲乜嘢?又係保障緊邊一方?我哋又可以點樣保護自己最珍而重之嘅生命?」

Sneezy 的主人裁決後於 IG 發文,指早學懂不對制度抱過多期望。(網上截圖)
KTCC131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