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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將8歲兒倒懸、膠紙封眼 45歲婦虐兒罪成 庭上透露被告患精神病、獨力撫養兒子

涉將8歲兒子倒懸、膠紙封眼 45歲婦虐兒罪成 庭上透露被告患精神病、獨力撫養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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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45 歲女子涉於 2021 至 2022 年間, 數次虐待 8 歲兒子,學校發現傷勢後報警。被告否認虐兒及襲擊致傷害罪,裁判官曾慶東周五(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罪罪成。

事主早前供稱,因只顧玩 iPad 和不穿褲子,遭被告拳打腳踢,又被捉住腳腂倒懸超過 10 秒。事主又指曾遭被告用膠紙繞頭、封起雙眼,並稱不交一份功課的話,會被針「吉」 20 次。醫療報告顯示,事主傷勢與案情相符。

裁判官裁決時形容,這類案件「指控容易、辯解難」,但他細心分析事主證供後,認為事主「實話實說」,對體罰內容「斬釘截鐵」,「本席相信唔會係謊言」。庭上透露被告患精神病,離異後獨力撫養兒子。裁判官准被告保釋至 9 月 15 日求情及判刑,待索背景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等。
控方案情:事主玩手機、沒穿褲子觸怒被告

針對襲擊致傷害罪,男童 X 早前出庭作供,指案發日早上,在家中因只顧玩 iPhone 及 iPad ,以及沒穿上褲子而觸怒被告,被告在浴室對事主拳打腳踢,又用膠拖鞋、衣架打他雙手雙腿。事主哭泣並躲到飯桌下,被告又捉住事主的腳腂、將他倒懸、旋轉超過 10 秒,導致其呼吸困難、暈眩,最後放開他,他跌落地上,幸好用手撐著地面。

控方早前傳召事主的老師作供,她指案發日早上看到事主左邊額頭有 5 毫子大的血塊、左耳後方發紅,故向校方舉報,校方其後報警,將事主送院治理。

就虐兒罪,事主指曾遭被告用膠紙封起雙眼,又用縫衣用的針「吉」自己。他又指,欠交一次功課會被「吉」 20 次,其中一次導致他手部流血。被告亦曾命令他來回行走一百次。

官指事主「實話實說」
對體罰規定「斬釘截鐵」

裁判官裁決時指,明白這是「單對單」的案件,「指控容易、辯解難」,故細心分析事主供詞,留意到他於家居錄影會面中「簡單直接、實話實說」,沒有前後矛盾,例如他描述有傷勢由被告造成,而膝蓋的瘀傷則不是。

裁判官續指,事主清楚指出被告用膠紙繞著自己的頭部、封起雙眼,加上用針「吉」手的情節甚為特別,事主亦仔細交代其懲罰規則,「對於呢啲仔細規定斬釘截鐵,本席相信唔會係謊言」。

至於辯方於盤問時向事主指,被告只是將事主倒轉、幫他脫下內褲,並且是使用毛巾拖鞋打事主,裁判官指事主均否認,其證供從沒動搖;警方亦在案發住所檢獲特徵相符的衣架。

醫療報告顯示傷勢與案情符合

至於事主有否受其過度活躍症或缺乏專注力影響,裁判官認為,從供詞發現事主完全沒有相關情況,裁定事主病情受控制,辯方的批評不成立;另外,醫療報告指事主身體多處輕微擦傷、瘀傷,與他四處躲避母親體罰的情況符合,接納其為誠實可靠證人,所述之事為事實。

裁判官續指,被告曾於警誡下招認,而她應該理解事主病情,不穿褲子、玩 iPad 亦毋需體罰,另提及被告離婚、患精神病,獨立撫養兒子,案中體罰令事主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考慮後已作出無可抗拒的唯一推論,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指需時整理求情資料,裁判官准押後至 9 月 15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報告以及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 W. T. L.(45 歲,報稱無業)被控於  2022 年 9 月 18 日,於葵涌邨住所故意襲擊男童 X,導致其相當可能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另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同地虐待當時 7 歲至 8 歲的男童 X,導致其相當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WKCC40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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