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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控方:控罪針對被告戶口資金流向 非檢控「星火」

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控方:控罪針對被告戶口資金流向 非檢控「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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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檢控基礎是被告的戶口資金流向

控方早前於開案陳詞指,被告余昕鈺是一名申領助學金的學生,戶口在案發期間錄得多項大額交易,與其身分及財政狀況不相稱,其中有 12 筆款項存入不久後就被提取。被告作供則解釋,於 2017 年尾加入「星火」成為義工,主要在街站派傳單,至 2019 年「星火」接多宗被捕支援求助,他被安排回覆 FB 訊息,又指「星火」會為被捕人士提供法律及財政援助。有義工統籌曾將公眾捐款存入其個人戶口,再通知他將款項轉帳求助人。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岑穎欣周五結案陳詞時稱,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戶口的資金流向,而不是檢控「星火」,故「星火」的款項、捐款是否合法,並非控方的關注;控方亦認為余與「星火」無關。

控方:被告曾失作紀錄的 Excel 表權限
質疑因應本案所製

控方進一步解釋,指余作供時提及,被捕後一度失去 Excel 表權限,遂向另一「星火」成員獲取表格。控方質疑,余一度失去權限,不能知悉內容是否真確,並指表中「跟進者」一欄的資訊最重要,但余未能提供。控方又指,該 Excel 表的日期及至余被捕當日,質疑是刻意為本案所製。

控方又指,不論 Excel 表是否真確,辯方都無法說出余戶口資金流向,更無提及「 Alice 」(被指為「星火」街站統籌人)向余存入大額款項的原因。另「星火」戶口持有人王慕雄,曾向余的個人戶口入帳,惟余指不認識王慕雄,控方指此舉已符合洗黑錢的罪行。

就部分款項,余沒有相關單據。辯方稱被告沒想過會被捕,亦沒想過需證明其戶口資金是來自「星火」。控方反駁,若款項是用於「星火」,便需要對數及保留單據,批評辯方說法「推塘」及完全不合理。

另余供稱,曾多次與被捕人士直接接觸,但他無法提供任何 Telegram 或 WhatsApp 訊息等;余亦沒有「星火」內部的對話,他在控方盤問下僅指沒有紀錄,辯方覆問時亦無作出解釋。控方認為,辯方多次提及「星火」的運作,但沒傳召相關人士,只有余一人的證供,質疑是「口講無憑」,故認為余不合理、不可信,須裁定罪成。

余:一直理解自己被捕與「星火」有關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陳詞時稱,余一直理解自己被捕是與星火有關,而余被捕當日,警方亦曾拘捕其他與「星火」有關人士。辯方續指,控方指稱余為「乜都無嘅苦學生」,其戶口交易對手不明,戶口的款項與其身分不符。辯方強調,一旦法庭接受余的戶口款項與「星火」有關,或他曾處理過「星火」款頂或援助金,控方的指控已不成立。

辯方稱,余供稱戶口款項與「星火」有關,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提到他作供多日,法官曾多次提醒,其供詞或引伸其他刑事案件。辯方強調「因為事實係咁」,故即使「星火」是一個敏感的組織,余都堅持款項與「星火」有關,重申此為千真萬確的事實。

辯方:「星火」為民間組織
不如其他機構組織有一定規則

針對帳目混亂,辯方指「星火」是一個民間組織,不如其他組織、慈善機構有一定規則,「唔能夠以同一把尺理解星火嘅情況」。辯方又稱,余是在 14 、 15 歲時接觸「星火」,相信「星火」為恰當的組織,故一直擔任義工,期間沒有人給予太多指示,故余都同意帳目較混亂,「做得唔好」,但這些問題不足以動搖余協助處理「星火」款項。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 638,946.25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翻查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 17 歲理大生余昕鈺、22 歲女文員雷凱貽、28 歲文員吳挻愷及 50 歲人事經理王慕雄,余昕鈺曾為九龍城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前助理。

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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