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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假「安心」「侵入」入境大樓 審計主任無罪 官指審計署允入辦公室前始掃碼

涉用假「安心」「侵入」入境大樓 審計主任無罪 官指審計署允入辦公室前始掃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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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於措施生效當日早上,涉使用假「安心」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各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時任審計署審查主任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周三(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審計署秘書確認,大堂不設審計署辦公室的二維碼,署方容許職員在辦公室外才掃碼,故其證供並不支持控方的檢控基礎。裁判官稱,不排除被告進入大堂時,認為只需要掃瞄在 25 樓,屬於其辦公室的二維碼,沒有入侵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總結庭上證供指,時任入境事務助理徐詩敏當日在大堂檢查通行人士的「安心出行」,發現被告出示的介面沒有「安心出行」標誌,折返上一頁介面後,可自行輸入地址資料,與官方版本不同,遂轉介上司。時任總入境事務主任林基恒認為被告使用虛假程式,指被告曾向他稱「撳錯咗」,又稱「畀次機會啦」。

官:證人沒檢查被告電話
是否有「安心出行」程式

裁判官認為「畀次機會」的意思含糊,控方亦非依賴此說話提控,故不給予任何比重。而兩名證人懷疑被告使用虛假程式,介面初步看來與官方程式有別,但沒有全面檢查被告電話是否有「安心出行」程式。

官續指,被告當時使用的程式可以自行輸入地址,確有可疑之處,但亦不代表被告手機沒有官方程式。

裁判官表示,大堂設有不同二維碼,但不包括審計署 25 樓辦公室的二維碼。而審計署秘書亦確認,大堂不設審計署辦公室的二維碼。裁判官稱,此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支持控方的檢控基礎。而審計署容許使用者進入辦公室前,才掃瞄屬於署方的二維碼,亦曾在電郵通知職員,及至案發當日亦一直沿用此政策。

官:控方說法與控方證人證供矛盾

故此,當時署方批准使用者進入大堂後,乘升降機到 25 樓辦公室,再掃門前的二維碼,才進入署方辦公室。此政策亦與地下大堂不設署方二維碼的做法相符。

控方質疑,審計署沒有理由有個別不同做法,但裁判官反駁指,此說法與審計署秘書證供有矛盾,而秘書的說法亦有實質文件支持。裁判官最後指,不排除被告進入大堂時,認為只需要掃瞄在 25 樓,屬於辦公室的二維碼,沒有入侵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5 人就相同控罪被起訴

被告莫冠恒(被起訴時 45 歲)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即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連同本案被告,共有 5 人被指同日同地干犯控罪。

除本案被告外,2 名時任入境處職員陳國飛、黃梓軒以及時任政府外判職員文劍偉不認罪受審;當中僅陳國飛獲判無罪,另兩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處 140 和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餘下一名被告為文員伍敏怡,她於 2023 年 2 月 3 日認罪,判 80 小時社服令。

伍與文均曾於「連登」瀏覽「假安心」資訊;黃於案發時使用「安心回家」,被裁判官林子勤指其「魚目混珠」。

至於獲裁無罪的陳國飛,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陳使用「安心出行」截圖非案中重點,強調地面大堂無獨立二維碼,大門亦無貼出被告辦公樓層的指定二維碼。

ESCC59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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