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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熱水燙傷女友5歲女兒 致右身大規模燒傷、受感染 前男警認罪還押

涉用熱水燙傷女友5歲女兒 致右身大規模燒傷、受感染 前男警認罪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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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前男警與女友,被指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前男警被控「傷人 17」及 3 項虐兒罪,他周三(20 日)在區院承認作為「傷人 17 」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另外 2 項虐兒罪獲存檔法庭;其女友則否認一項虐兒罪受審。

案情指,前男警於女童洗澡時,把過熱的水噴灑在她身上,女童大哭,但他阻止關上水掣。他與女被告為女童塗軟膏,但女童其後被送院發現右半身大範圍燒傷、長水泡及感染金黃葡萄球菌。

女童於錄影會面提及,案發前曾嘔吐,認為前男警因此把熱水噴到自己身上。辯方求情指,被告因魯莽犯案,「當時不知道水溫有多熱」。法官陳廣池反駁指,被告在事發單位居住數月,一定曾在該浴室洗澡,指求情須合理及合乎邏輯。

控方指被告涉另案正服刑。翻查資料,他涉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自慰,以及向親友訛稱其兒子「肝生蟲」等騙取款項。

案情:首被告將熱水噴灑到女童身上
致右半身大部分皮膚燒傷、剝落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案情指,2019 年 12 月,首被告 F.S.L(47 歲,前男警)與事主的母親,即次被告 W.N.M(32 歲)成為情侶;自 2020 年 1 月,兩人與事主同住在北角一個單位。

就被告承認的虐兒罪,於 2020 年 5 月某日黃昏,次被告正為事主、即其 5 歲女兒洗澡,電話突然響起,次被告關了水掣、將花灑掛起,然後離開浴室接聽電話。首被告接著進入浴室,並打開熱水掣,手持花灑把水噴灑在事主的身體上,水溫過熱,導致事主的右半身大部分皮膚燒傷,其後更剝落。

事主當時感痛苦、害怕並大哭,希望關上熱水掣但被首被告阻止,事主尖叫著要求他關上,首被告依然沒有理會。聽到事主的叫喊後,次被告進入浴室,首被告立刻將水轉冷,事主自行用冷水沖洗自己的傷口。

事主的軀幹、大腿和手臂遭大範圍燒傷。其後,首被告外出購買治療燒傷的軟膏,兩人僅僅為事主塗了一周藥膏。

案情:事主於兩個月後送院
右身感染金黃葡萄球菌、長水泡

案情續指,女童受傷的兩個月後,即 2020 年 7 月 6 日,事主被送院治療,醫生發現她的燒傷沒有得到適合治療,包括右臉、右頸、右肩膀及手臂、右上背、右胸和右腹等,並發現感染金黃葡萄球菌,亦長了水泡,以及出現傷口疊加感染(superimposed infection to the wound)。事主接受 10 天治療後好轉並出院。

而首被告自 7 月 2 日起已搬離案發單位,其後於 11 月被捕,次被告隨後被捕。首被告的手機存有 3 張事主燒傷的照片。

控方:首被告犯案時完全清醒
女童指曾嘔吐 故遭噴熱水

聽畢案情,首被告表現平靜,指明白及承認。在法官陳廣池詢問下,控方確認首被告故意地將極熱的水噴灑在事主身上,他當時沒受酒精、藥物等影響,為完全清醒(completely sober),而在事主的錄影會面中,事主提及案發前曾嘔吐了一些食物,認為首被告因此把熱水噴到自己身上。

法官陳廣池一度質疑,為何控罪並非「傷人 17」?控方指首項控罪正正是「傷人 17」,但首被告已承認了其交替控罪,即一項虐兒罪,另外兩項虐兒罪則獲存檔法庭。

控方:被告有猥褻兒童及欺詐案底

控方亦提及,首被告早前在高院被裁定「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罪成,被判監禁 48 個月,現正服刑。

控方又指,首被告於另案涉欺詐罪及盜竊罪,而次被告為其中一名受害者,又指首被告就另案,在區院被判囚 24 個月,當中 20 個月與上述性罪行案 48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 20 個月,現總刑期 5 年 8 個月。

控方再指被告於 2020 年 5 月被警隊革職,於 2020 年 11 月因本案被捕,還押至今,同時為上述案件服刑。

翻查資料,被告另涉的案件,分別為被指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以及被指向妻子胞妹訛稱其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辯方求情指被告僅魯莽犯案
法官反駁指需合乎邏輯

被告由大律師曾敏怡代表。辯方求情指,控方指被告屬故意,但辯方認為被告僅魯莽(reckless),解釋指當為兒童洗澡,可能兒童會指水溫太熱,但對成人來說不算太熱(When we shower children, children would say it’s too hot, but for adults, it’s not too hot.),而當被告聽到事主尖叫,他於短時間內已將水溫轉冷。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只知道水溫熱,不知道有多熱。法官反駁指,首被告自 2020 年 1 月已在涉案單位居住,直至案發的 5 月,他一定曾在該浴室內洗澡,並強調辯方當然可以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但需合理及合乎邏輯(be reasonable and logical)。法官將判刑押後至 10 月 17 日,首被告續還押。

開案:次被告於警誡下指
首被告指如將事主送院會被控虐兒

次被告 W.N.M 則否認一項虐兒罪。控方於開案陳詞指,案發後次被告沒有帶女兒尋求治療,而當社工上門探訪事主時,發現事主受傷。次被告又於警誡下承認,事主由兩人照顧,她曾詢問首被告是否應將受傷的事主送院,首被告則指可能會被控虐兒罪,她因此感到害怕。

次被告准保釋,案件周四(21 日)續,女童將作供。

前男警被控 4 罪
女被告被控一罪

控方於開審前修訂控罪。兩被告同被一項虐兒罪,而首被告另被控 3 罪,包括「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 17 」)、其交替控罪的虐兒罪,以及另一項虐兒罪。

DCCC3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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