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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了」的士司機鄭國泉 32 歲男認暴動判囚 3 年 控方透露女被告離世中止檢控

涉「私了」的士司機鄭國泉 32 歲男認暴動判囚 3 年 控方透露女被告離世中止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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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女被告不認罪,原於今(1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方表示她已離世遂中止檢控。男被告則承認腳踩司機及用長形硬物毆打他,法官李慶年指,現場人士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襲擊,而被告被暴力支配情緒、被激情駕馭理智,終判監禁 3 年。

據悉女被告意外身亡 警方正調查死因

男被告張子龍承認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留在法庭存檔。女被告鍾泳儀不認罪,原於今日受審,惟控方透露她已離世,本案無法律效力遂結束檔案,證物歸還其家人。警方正調查其死因,稍後再決定是否交由死因庭處理。據悉,女被告死於意外,上月初審前覆核時已沒出庭。

案情:事主遭圍毆未能控制的士 失控衝上行人路

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6 日下午,大批人士堵塞深水埗一帶,的士司機鄭國泉駛過南昌街的路障,使群眾情緒激動,從後追趕的士及投擲物品。鄭通知的士公司,對方著他往荃灣車房維修,他途經欽州街時再遭 70 至 80 名蒙面人士圍堵,有人用雨傘及鐵通敲打車身及車窗。

部分人強行打開的士左側乘客車門,爬入車廂用鐵通猛打鄭,使他未能控制的士,失控衝上行人路,兩名女子遭的士撞倒。控方指,此情況令群眾更加憤怒,30 至 40 名蒙面人再用雨傘、鐵通破壞的士,亦有人將鄭拖出車外圍毆,男被告腳踩鄭及兩度用長形硬物打他。

涉案的士損壞嚴重 事主須縫 7 針

鄭頭部多處受傷須縫 4 針、左下唇須縫 3 針、7 條肋骨骨折、四肢瘀傷及左眼結膜出血,留院 5 天。警方其後翻查閉路電視、網上片段,同月 15 日在住所拘捕男被告,並檢獲案發衣物,他警誡下保持緘默。事後鄭發現放在的士內的 2.3 萬元現金、一隻價值 14 萬的手錶不翼而飛,涉案的士損壞嚴重須報銷,的士公司損失 16 萬元。

辯方指被告一時失控 對事主宣洩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並非堵路一員,其衣著與示威者不同,路經上址時出於善心想幫忙,惟遭現場影像震撼,又聽到有人說「的士司機撞死人咩!」、「撞斷兩個女仔隻腳啦」,被告始對事主宣洩,並非存心令他受傷,亦無份破壞的士。辯方又指,被告有穩定職業、打算與未婚妻結婚,強調本案僅一時失控。

法官李慶年指,本案是偶發性,但破壞的士者有 70 至 80 人、施襲者有約 20 人,使用到雨傘、棍棒等工具,暴力程度為中等。他指本案不是以人多勢眾向警方對抗及襲擊,而是多人互相影響、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襲擊,情況令人咋舌。

官:被告被暴力支配情緒 被激情駕馭理智

法官又指,被告曾受高等教育,屬公司中層人員,應該有能力冷靜看待、弄清事實,才作出合理及合法的行動。他稱:「被告被暴力支配情緒、被激情駕馭理智,因而干犯嚴重罪行。」法官指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4 年半監禁,被告認罪扣減至 3 年;使用蒙面物品罪的量刑起點則在 3 個月監禁,被告認罪扣減至 2 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 年監禁。

被告依次為張子龍(34 歲,報稱會計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及鍾泳儀(25 歲,報稱教師),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兩人另被控在同日同地使用口罩。

DCCC705/2020、DCCC7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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